广东拟立法规定:当家暴威胁到受害人人身安全 旁观者有报案义务

日期:07-29
实施办法人身安全广东公安机关

原标题:广东拟立法规定:当家暴威胁到受害人人身安全旁观者有报案义务

■VCD/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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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不能只当“吃瓜群众”

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审稿)》(下称《实施办法》)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三审。《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家暴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目睹家暴时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实施办法》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监护人实施家暴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通过网络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重不一,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暴行为,加害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做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减少社会上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误解,与此前的草案修改稿相比,《实施办法》增加了一条关于实施家暴法律责任的内容: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还规定,家暴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家暴者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新增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内容

二审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曾建议将幼儿自我保护知识纳入到学校教育。本次《实施办法》采纳了相关建议,增加了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相关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日常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明确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法律责任

此前,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义务,本次《实施办法》修改了相关规定,将二审稿中的“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改为“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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