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关键在落实自主评审权

日期:07-28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原标题: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关键在落实自主评审权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关键在落实自主评审权

▲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7月27日,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项目等“五唯”倾向;不简单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将师德表现作为首要条件,破除“五唯”,不以SCI论文为前置条件,是很多媒体提炼出的改革“亮点”,也是舆论关注的重点。但依我看,此次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更关键的问题是:职称评审要“落实自主评审”,下放职称评审权。也只有落实了自主评审权,破除“五唯”倾向才有可能。

职称评审为何会存在“五唯”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高校缺乏充分的办学自主权与评审权,这导致很多高校没有自身明确的办学定位,往往就围绕着一系列行政性指标办学,并把这些指标变为考核、评价教师的指标。

如有些地方的本科院校本应进行职业教育,专注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可也以论文、课题、项目等指标来考核、评价、晋升教师。这完全偏离学校的办学定位,不仅影响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还影响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结构。

对症施策之方,就在于赋予高校充分的办学与评审自主权,同时推进高校建立现代治理结构,在评审中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保持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可以根据办学定位来科学评定。

这次意见就呼应了这份期许: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内容。

学校自主评审,就要求高校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确定办学目标,对本校教师提出不同的考核、评价要求。这有利于学校办出特色与个性,避免“千校一面”,避免用一个模式、标准评价全国2688所普通高等学校174.01万专任教师——事实上,此前的职称评审改革中,也屡次强调实行分类管理改革确定分类指标,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就跟学校缺乏自主权有关,此次的意见则是找准了问题症结。

接下来,高校怎么利用好自主评审权,势必也会为教师们和社会强烈关注。“放”对应的是“接”,只有高校接好职称评审这一棒,才不至于“不放就死,一放就乱”。

从现实看,近年来的职称评审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跑”“要”现象甚至“潜规则”问题。以往强化论文、课题、项目、奖项等硬性量化指标,也是为防止“暗箱操作”、“人情交易”。

而在取消SCI论文、课题等前置刚性指标后,如果传统的评审机制不变,就可能滋生出更多的灰色评审问题。这就需要,高校尽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建立起权力、利益因素干扰教育评价和学术评价的“防火墙”。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明确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可如果职称评审中就充斥着弄虚作假,那又怎么弘扬师德呢?最坏的情况就是:出现有评审权的领导凭关系亲疏,评价教师的问题,继而会给教师负面的师德示范,损害教师的职业荣誉感。

意见为此要求建立回避制度。而有效的回避制度,不是给某位领导“画地为牢”,要求其回避针对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某个教师的评审,而是权力根本无法干涉评审进程与结果。

当下,有的高校组建的学术委员会中,明确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并限定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行政部门领导数量,以此实现行政权与学术权分离,避免行政权“染指”学术事务。但这可以往前更进一步: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不能止于校长与学术委员会领导职务的切割,还要避免最终的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只是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意见。

由此观之,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聚焦在落实学校自主评审权上。破除五唯是“标”,改革评审机制是“本”,必须标本兼治,这也是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分。

□熊丙奇(教育学者)

编辑胡博阳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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