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专门出台处理意见 社保待遇不得重复享受领取

日期:07-28

原标题:省人社厅专门出台处理意见社保待遇不得重复享受领取

近日,省人社厅专门出台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明确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多地领取同一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或其遗属不得重复享受性质相同的不同险种待遇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被认定为重复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只能保留其中之一,不得采取补差做法;已领取的重复享受待遇应予以退还。

我省专门界定了6种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明确了相应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都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意见》明确,发生重复领取问题时,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无法确定首次领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保待遇。对多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的,由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停发其城乡居保待遇,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失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失业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在一个地区继续领取待遇。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余地区对同一时间段的缴费年限应予以清理。

职工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待遇就高原则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二选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就业人员不能领取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否则应予退还;供养亲属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停发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根据本人自愿也可选择保留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停发伤残津贴;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的,应当停发伤残津贴,重复领取的伤残津贴(除补差部分)应予退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能重复享受,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不得重复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份丧葬补助金(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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