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股价敏感信息应及时披露垃圾信息应限制披露
日前,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完善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落实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精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改。比如,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并且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
尤其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这种主体责任的明确,为下一步的追责奠定了基础。
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总体已趋完善。不过由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很广,结合“临时报告”在过去的信息披露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再提两点建议。
一是对股价影响敏感的信息应该及时地予以披露。这类信息通常属于上市公司“蹭热点”范畴。如近期的长生不老概念,使得金达威股票的市值增长达到200亿元左右。对于这种“蹭热点”或与市场热点密切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详尽披露,将事情的真相及时告诉投资者。
二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一些垃圾信息应限制披露。虽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越透明越好,但有一些无关紧要的垃圾信息,可以限制披露,以免浪费相关资源,而且在信息大爆炸的资本市场,这些垃圾信息也会浪费投资者的时间与精力。有时候,上市公司一天披露十多条公告,可能会淹没重点信息。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增减持,增(减)持100股、200股也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这不太有必要。对这种无足轻重的信息披露需要加以限制,至少需要增(减)持数量累计达到一定的数量(如5000股)才进行披露,或有多位董监高增(减)持才进行披露。
除此之外,就是要做好追责工作,把追责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要把赔偿投资者的事情落到实处。“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追责的过程中,还有一点至关重要,那就是赔偿投资者。新《证券法》第85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如何更加有效地赔偿投资者,这应该是“征求意见稿”需要重点落实的一个问题,让投资者能够不通过诉讼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尽量就不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编辑陈莉校对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