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检察监督如何做好公开听证
听证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论,本质上是“听取另一方证言”。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单设“听证”一节,正式确立了民事检察听证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并没有单独设立行政检察听证,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检察听证可以参照民事检察听证实行。
笔者认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是指检察院对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审查终结之前,按照一定程序组织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就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采信的证据、适用的程序等,依法公开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公开听证的目的是为了精准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行政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但是,目前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新时代行政检察的需求,产生了诸如听证范围不明确、听证员作用发挥不充分、听证程序释法说理不足等问题。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行政检察公开听证:
明确行政检察案件听证范围,做好公开听证受理工作。检察院应当明确公开听证的范围。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具有重要普法意义和示范作用的;案件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的;案件当事人提交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材料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公开听证的,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公开听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直接向行政检察部门申请,也可以通过控告申诉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转交申请,由行政检察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行政检察部门认为案件适宜通过听证方式办理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主动组织听证;经审查不组织听证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充分发挥听证员作用,用专业力量提升检察公信力。一是严格选任听证员。针对行政诉讼案件法律关系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兼顾代表的广泛性同时突出法律专业性,确保听证的公正性、代表性和专业性。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二是听证员当众公开发表听证意见。真正把评议权交给听证员,当面把事实理清、把法律讲透,让当事人原汁原味听取听证员意见,增强听证透明度,提高行政检察公信力。三是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专业性、针对性强的听证意见。听证员可以多维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评判,特别是针对行政争议中的专业领域问题作出分析、给予解答,帮助检察院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强化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行政检察应当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依靠群众办案,真心为了群众办案,坚持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公开听证办理全过程,做到办案前注重倾听群众诉求、办案中注重维护群众权益、办案后注重了解群众评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设置听证前法律宣传、证据开示程序。检察院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宣传,切实保障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申辩、质证等诉讼权利;进行证据开示,切实保障当事人能在听证中有针对性地举证、质证。二是充分发挥听证员的引导作用。听证员现场提问和评议,可以对申请人的主张作出有效回应,可以在释法说理中赢得当事人的认可,促使当事人接受检察院的决定。三是做好公开听证与检察和解的衔接。检察和解是公开听证的合理延伸,若通过听证程序申请人和行政机关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见证并监督和解书的签订,保障检察和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是做好公开听证与检察宣告的衔接。公开听证后,若无和解可能且法院裁判和行政机关的行为均没有错误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书中加强释法说理,让申请人对结果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同时探索检察宣告制度,通过公开宣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使申请人息诉服判。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