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发布《通知》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提高1倍

日期:07-17
失业保险金通知补贴

原标题:哈市发布《通知》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提高1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精神,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参保缴费满15年失业补助金标准812元/月

对参保缴费满15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12元/月;对参保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53元/月;对参保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1元/月;对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5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30元/月。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可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哈市城市低保标准684元/人月,发放1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个人承诺”与实际不符需承担法律后果

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推行“个人承诺”和“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哈尔滨市政务服务网(http://hrb.zwfw.hlj.gov.cn),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中确认的“个人承诺”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且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回相应金额,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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