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过于速成的正义也不一定就是正义

日期:07-07
看得见的正义

原标题:“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过于速成的正义也不一定就是正义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过于速成的正义也不一定就是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陈瑞华著,法律出版社·天下,2019年5月。

“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是一个老话题。

然而,它在情感上可能还是让人难以接受。在冤案、错案或延后的审判终于到来的那一刻,我们都会拍手称快。是啊,“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为即将到来的正义感到欣慰,是非常朴素的表达。“正义”毕竟是实现了。如果说,“迟到的正义”是一种非正义,那么受害者和整个社会苦苦“讨个说法”的努力将可能失去意义。

而法学家陈瑞华在《看得见的正义》中,是这样向读者阐述“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的:

“迟到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

与诸多法学同仁一样,陈瑞华将“程序正义”视为实现司法正义最重要的部分,没有程序的正义,正义就可能只是偶然或部分实现。“迟到的正义”虽然最终让正义得到声张,但是迟到就会造成程序不正义,而后者在这里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迟到期间,物证、人证和证词都可能已经产生变化,受害者被耽搁的正当权利无法挽回。而此处的“受害者”既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冤案的被告。如果我们联系到高考顶替案中被顶替而就此失去的人生,就比较能理解“迟到”这一行为导致的几乎不能补救的伤害。按照陈瑞华的说法,“迟到”损害了司法裁判必须追求的“及时性”。

伤害自发生的那一刻起,就是不正义的。也可以说,任何审判只是事后正义。最理想的状态,或许就是正义即刻实现。不过,“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显然也不是说正义越提前就越正义。

陈瑞华说的“及时性”,实际上是指一种程序上不耽搁、方法上不匆忙的司法标准。过于急速将可能致使论证不充分,而这在他看来往往是受外界力量干预影响的结果,审判匆匆了事,急于“盖棺定论”。他尤其提到事实认定环节的常见安排,也使这种“过于急速”成为可能,并对此作了反思。

“在事实认定环节,法庭准许公诉方有选择地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以及相关书证,无论是证人、鉴定人还是侦查人员,都极少出庭作证。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至多只能通过发表口头意见的方式对控方证据加以质证,而无法对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当庭交叉询问。”

这样的环节设置,固然节省了法庭审理时间,可是它的局限也比较明显。过于迟缓、过于急速,都可能走向不正义。所以陈瑞华认为,“司法裁判的及时性讲求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之间确定的一种中间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看得见的正义》第一版还是出版于20年前

(中国法制出版社)

,此后两次再版,分别是2013年

(北京大学出版社)

和2019年

(法律出版社·天下)

。小说或学术专著跨20年再版,极为平常,时间跨度更长者也比比皆是,而法学随笔并不多见。

当然,这大概也是法学随笔的特征决定的。作者多是对当前案件的评议,原刊于公共媒体,而除了少部分案件,大多一般都有时效性,多年后读者就可能因为对事件背景缺乏了解而难以理解。陈瑞华也有列入案件。两次再版所更新的,便包括当时的新近案件。不过在陈瑞华这里,案件是辅助材料。他更重要的是论述司法警句,一篇一则,均是围绕“程序正义”阐释司法审判的逻辑。

作者|罗东

编辑|徐伟罗东

校对|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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