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合法占有"房产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检方抗诉5人获刑
为“合法占有”房产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山东成武:纠正两起虚假诉讼起诉
正义网讯(记者郭树合通讯员张玉霞)历时多年,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近日,山东省成武县检察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依法提起抗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
2012年9月,王某将自己对成武县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的全部债权和40%的股权转让给了孙某,2014年孙某因故欲退出股份,与置业公司达成退股协议。协议规定,公司应付给孙某投资款和借款利息共计2200万元,以置业公司在成武县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共计8264平方米的房产折抵支付。
为避免将折抵给自己的房产再抵押或折抵给其他债权人,达到“合法占有”的目的,王某、孙某与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商议,将王某先前已经转让给孙某的置业公司的债权再次“转让”给郑某多、郑某康,与二人捏造虚假事实,虚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达到上述目的。
2016年4月27日,郑某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234万元。同日,郑某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10万元及利息142万元。同年5月11日,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调解,基于捏造的事实与证据,确认置业公司与郑某康、郑某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确定以某小区共计2088平方米房产折抵向郑某康的借款及利息,以某小区共计6176平方米房产折抵向郑某多的借款及利息。
2019年,王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案发。同年8月30日,成武县检察院接手此案。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2012年至2016年间,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在明知公司与犯罪嫌疑人郑某多、郑某康不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孙某、王某恶意串通,伪造公司与郑某多、郑某康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严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捏造事实及伪造证据得到的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成武县检察院依法向菏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随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了“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郑某多、郑某康诉讼请求”的再审判决。
案件并未到此结束。2019年11月,成武县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今年1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孙某、郑某多、郑某康等4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各并处罚金。
3月2日,成武县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侯某提起公诉,4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