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厅级23人、县处级93人,为这事河南问责247人
7月3日,河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年6月1日至7月1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河南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大气污染问题统筹安排了专项督察,10月20日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同步移交7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2018年8月17日至2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对新乡市卫河、共产主义渠及其支流污染问题开展了专项督察,将形成的督察报告及具体问题案卷移交河南省,要求纳入督察“回头看”整改范畴,切实推动卫河和共产主义渠污染治理工作,并对明显失职失责情况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据通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共问责党员干部247人(248人次),其中厅级干部23人、县处级干部93人、乡科级干部及其他人员13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54人次、诫勉谈话47人次、其他组织处理47人次;对17个单位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单位6个、县处级单位9个、乡科级单位2个,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单位2个,责令书面检查单位8个、约谈单位7个。
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河道违法采砂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问题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2014年以来,省水利厅批复信阳市淮河干流采砂规划,2018年信阳市开展淮河干流采砂船清理,发现采砂船数量远超规划数量,非法采砂泛滥成灾,淮河干流及部分支流因非法采砂而遭到生态破坏。平顶山市鲁山县以“清障疏浚”为名,行砂石开采之实。洛阳市汝阳县斜纹河非法采砂依旧,采砂许可证等制度形同虚设。
根据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4个责任单位、113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责令信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河南省水利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杨大勇(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河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申季维(时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信阳市副市长胡亚才(2017年6月分管水利工作)政务警告处分,责令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志强(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任信阳市副市长,分管水利工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罗山县委以及罗山县委书记许远福向信阳市委作出深刻检查并全市通报批评,责令罗山县政府以及罗山县县长汪明君向信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全市通报批评,给予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志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平顶山市政协副主席、鲁山县委书记杨英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平顶山市政协副主席冯晓仙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鲁山县委副书记、县长李会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汝阳县委副书记、县长赵振峰进行约谈,给予洛阳市文联副主席陈胜展(时任汝阳县副县长)政务警告处分。
二、郑州、信阳等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郑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严重超负荷运行,周边臭气熏天,群众反映强烈。信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超出设计库容,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弄虚作假。
根据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9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责令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宋长德作出检查,对信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谢天学(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任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分管信阳市城管执法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信阳市副市长邵华(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分管市城管执法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信阳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英(时任信阳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三、濮阳市督察整改态度不积极、部分整改任务弄虚作假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濮阳市对丰利石化公司违规审批问题不但不汲取教训,而且又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筹划建设相关催化裂解装置。范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长期损坏停运,伪造运行记录应对督察。范县及有关部门编造“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文件。惠濮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表面整改,废水贮存在应急水池内,环境风险突出。
根据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2个责任单位、20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责令濮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刚(时任濮阳市委常委、副市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濮阳市政协副主席宋伯迅(时任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范县县委副书记、县长赵丽玲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范县副县长宋庆军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范县财政局四级调研员王宪民(范县发展和改革委原党组书记、主任)政务记过处分并免去县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职务,给予范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崔赟(范县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给予濮阳县政府副县长陈增光政务警告处分。
四、灵宝市无视整改要求,放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违规养殖行为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在黄河湿地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三门峡灵宝市存在融利实业公司、瑞亚公司等3家非法养殖场。对此,灵宝市不仅未予清理,反而同意相关企业延期缴纳部分排污费。
根据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7个责任单位、14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三门峡市委、市政府对灵宝市委、市政府,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林业园林局、三门峡市农牧局进行约谈,给予三门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杜元恒(时任灵宝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新义煤业环境问题屡罚不改,群众反映强烈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2016年以来洛阳市义煤集团新义煤业有限公司因废水直排金水河多次被群众举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多次处罚,但一直未整改。义煤集团及其母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不以为然,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职不力,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长期不重视、不解决。
根据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28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对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胡广坤(时任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陈陆浩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班子成员、副总经理盛天宝(原分管环保工作)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班子成员、安全健康环保监察局局长谢述新(原义煤集团董事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义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董正亮(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义煤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吴同性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义煤矿原党委委员、总经理百世奇(现已退出领导岗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处分,给予新义煤矿原党委书记张新科(现已调离岗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王玉峰(2014年9月至2017年8月任新安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对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冠瑜(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新安县委书记)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给予洛阳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郅书安(时任新安县委副书记、县长)政务记过处分。
六、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落实不力,整改工作严重滞后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矿山修复治理工作进展滞后,多个矿山整治工作无明显进展。新乡卫辉市和辉县市北部矿山开采生态破坏面积大。三门峡市黄河南岸的锦滨矿业公司、锦江奥陶矿业鱼里铝矿等矿区无序开采。平顶山市鲁山县、南阳市卧龙区石料企业均未完成整改,废渣随意堆放。安阳市殷都区许家沟乡境内安林公路北侧露天矿山企业没有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扬尘污染严重。
根据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33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对民建河南省委副主任委员杨士海(时任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进行批评教育,对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牛守军(时任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卫辉市委副书记、市长范士富进行诫勉谈话,对辉县市委书记郭书佩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科科长李海泉(时任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行政记过处分,对邓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邓俊峰(时任南阳市卧龙区区长)进行谈话提醒,对省自然资源厅信访工作处处长许建超(时任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进行谈话提醒,对南阳市科协主席吴增阔(时任卧龙区副区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俊(时任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党内警告处分,对南阳市卧龙区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华显文(时任卧龙区副区长)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鲁山县委副书记、县长李会良作出深刻检查,责令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梁成斌(时任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作出深刻检查,责令安阳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王现波(时任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作出深刻检查,对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副主任刘德元(时任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诫勉谈话,给予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崔国强(时任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警告处分。
七、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化解过剩产能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省发展和改革委在开展减煤目标考核时,放松大气污染治理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工作不到位。有关市县党委、政府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根据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2个责任单位、22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郜义(时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副巡视员)进行批评教育,对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李涛(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进行批评教育,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郝敬红进行批评教育,对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济源市委副书记李哲(时任平顶山市副市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责令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史长现(时任舞钢市委副书记、市长)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荆建刚作出书面检查,对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调研员王璐进行谈话提醒,责令内黄县委副书记、县长王辉作出书面检查,对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周建文(时任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八、新乡市卫河、共产主义渠污染问题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发现,新乡市污水收集处理工程进展滞后,卫河及支流部分河道存在垃圾粪污污染,部分水面被绿色浮萍覆盖,卫河、共产主义渠及其支流污染较为严重。
根据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2个责任单位、9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责令新乡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新乡市副市长王天兴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新乡县委书记申乐民党内警告处分。
河南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案为戒,吸取教训,坚决扛起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