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工作

日期:07-05
浙江认真学习浙江省

原标题:浙江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工作

来源: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6月16日《广电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下发以后,浙江省广电局迅速行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工作。

6月17日,浙江省广电局正式行文向浙江广电集团和各市文广新局、广电台转发总局广发〔2011〕46号文件。在邀请省高法、公安等部门参加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基础上,及时将司法解释的文本内容通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三电”办)等相关部门,并开展点对点的沟通联络,争取工作支持。与此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请浙江卫视新闻中心专门制作一条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的相关新闻报道,并于6月24日17:30在《新闻直通车》栏目头条播出;6月23日出版的《浙江广播电视报》在A8焦点版上以半版篇幅刊登相关司法解释等内容。浙江在线、新蓝网6月22日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刊播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文本内容和工作信息。在省局机关内,通过局门户网站、办公楼宇的电子显示屏和《浙江广播影视》报纸编发信息和开辟专栏进行宣传。

浙江省广电局还将结合下半年召开的会议、培训、座谈等,在系统内广泛开展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的学习、宣传工作,并通过下基层调研、执法检查等多种途径指导各地抓好在基层的宣传普及工作。同时,注意收集各地相关工作信息和案发情况,指导督促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做好广电设施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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