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曾代言的“爱钱进”P2P爆雷,他需担责吗?

日期:07-03
爱钱进

原标题:汪涵曾代言的“爱钱进”P2P爆雷,他需担责吗?

新京报讯(记者王俊)“爱钱进”爆雷后,有网友称知名主持人汪涵曾为“爱钱进”代言,如果没有明星效应就不会带动那么多人参与。汪涵是否需要担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攀表示,如果明星代言过程中存在过错需担责,但是否存在过错需公权力机关介入调查。

“爱钱进”P2P爆雷波及代言人

根据天眼查,“爱钱进”是一个P2P借贷和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站。截至今早8时,其官网显示,“爱钱进”已累计服务用户数1679万,累计为用户赚取出借回报99.03亿,撮合交易额2319.91亿。

据报道,“爱钱进”APP于2020年6月出现兑付困难,众多投资者在该产品上的资金无法正常提现。7月1日“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冲上了热搜。

“爱钱进”7月1日晚回应称,一直在努力促进大家的债转交易,但是否能够转让成功取决于市场环境、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以及其他用户的债权受让意向,当前市场活跃度较低,等待转让的时长较长。

7月2日,曾是代言人的汪涵发声明道歉,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根据汪涵团队回应,其曾于2016年-2018年期间代言“爱钱进”APP,但代言已经于2018年底结束。汪涵本人及团队一直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减少损失。

代言人如明知广告虚假或需担责

“爱钱进”APP爆雷后,不少网友表示,因为信得过汪涵才选择了“爱钱进”,所以代言了就应该承担责任。

产品出了问题,代言人需要担责吗?赵攀表示,笼统来说,如果明星在代言产品过程中存在过错需要担责。但是否存在过错,普通消费者很难证明,还是需要公权力机关的介入。

《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赵攀解释,如果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只要证明广告虚假,自身受到损害,代言人就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其他类商品和服务,则需推定代言人是否主观明知是虚假广告。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表示,明星代言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要追究明星代言的民事责任,可援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条款。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明星代言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欧阳继华说。

他解释,在个案中要看具体条件,包括是否有主观过错。明星代言人在向消费者宣传产品时,存在过错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广告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广告中有关质量、性能等的说明不符合实际。谎称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标并获得专利,谎称获奖以及对产品和服务虚假承诺。

“如果代言明星明知上述虚假情形,仍然做虚假宣传,主观显然存在过错。”欧阳继华说,此外,还要看是否有侵害事实,以及主管过错和侵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P2P网贷风险高明星代言频频翻车

记者注意到,此前也发生过不少明星代言的P2P平台发生爆雷的情况。

2015年,“e租宝”发布“缪斯时代”的借款项目。该项目当时曾得到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5位女明星支持。后“e租宝”被认定为涉嫌诈骗,涉及金额高达700亿。

2016年,黄晓明曾代言的“东虹桥金融”出现兑付逾期危机。

去年3月,王宝强曾担任首席体验官的“团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人唐某、张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明星代言频频翻车的背后,是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今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市场出清。持续整治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坚决取缔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互联网机构,不断加大互联网保险的规范力度。

赵攀表示,从消费者来说,要理性判断和消费,明星代言更主要的作用是增加曝光度,消费者是否购买商品或服务,最好不要过于依赖明星的代言。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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