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未满14岁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的,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可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07-02
刑事责任

原标题:委员建议:未满14岁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的,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刑事责任年龄备受关注。在分组审议中,邓丽委员建议增加恶性犯罪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遏制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现在的孩子与过去相比,在信息获取、社会交往方面有了很大变化,网络传媒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十分巨大,有的孩子生理和心理更早进入成熟阶段。”邓丽委员说,“如果法律规定‘一刀切’,未满14周岁就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沈春耀委员指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有整体考虑,要有接住、托住这个问题的制度安排,而不是简单用刑罚解决。他建议,对于这类极端特殊情况,案件性质特别恶劣,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在14周岁以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高友东委员亦建议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机制,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犯罪结果、行为人认识程度等综合考量,来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暂缓刑事责任年龄的全面下调,又可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人民法院报)

委员建议:未满14岁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的,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可追究刑事责任

委员建议:未满14岁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的,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可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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