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沈春耀:驻港国安公署只对三种特定情形下危害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中新社北京7月1日电(张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7月1日在北京表示,驻港国安公署在三种特定情形下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在当天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发布会上,沈春耀回应了中央及香港特区政府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有关问题。
沈春耀指出,香港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负有宪制责任,要承担主要责任,香港特区政府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他介绍,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具体包括,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同时强调,这一规定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但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各种风险和因素。规定中央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有利于避免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用低强度方式维护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
有记者问,香港国安法中“勾结外国及境外势力”及“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的具体定义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回应时指出,“勾结”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指干犯罪的勾当,其他国家的刑法里也有类似规定。香港国安法中对可能构成犯罪的勾结行为有明确规定。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关于“憎恨”一词或“引发憎恨构成犯罪”的概念,他介绍,二者均来源于香港现行法律《刑事罪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也体现了香港国安法制定过程考虑到了香港普通法的概念及习惯。至于适用范围,香港国安法明确说明,“憎恨”必须引起严重后果才会构成犯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