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个月两名内蒙古银保监局官员被双开,官方通报有何异同?
继刘金明之后,内蒙古银保监局另一名党委委员贾奇珍也被“双开”。
6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对贾奇珍的通报。相比之下,官方对刘金明的通报为620字,对贾奇珍的通报则达到695字。对后者的通报中,多出来的多是关于生活腐化的内容,比如“权色交易”、“不正当性关系”,且通报内容更为详细。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经查,贾奇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搞权色交易;违反组织纪律,长期插手辖区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金融机构资金借贷事项;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监管职权及职务便利,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工程承揽、职位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此前,官方通报称,刘金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贾奇珍则在上述四项内容的基础上,还违反了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虽然刘、贾二人都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但官方对于贾奇珍的表述更为全面,即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在对刘金明的通报中,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被监管机构和有关人员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仅一句话带过,而贾奇珍的相关行为则明确被列出,涉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工程承揽、职位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
现年57岁的贾奇珍与现年60岁的刘金明两人在被查前均担任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委员。与近期落马的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一样,三人都是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官员。银保监会机构改革后,同为原内蒙古银监局副局长的贾奇珍、刘金明二人,始终未获任内蒙古银保监局副局长。
与刘金明早年于部队服役后进入金融监管系统不同,贾奇珍是一名金融科班生。1981年9月至1985年7月,贾奇珍在内蒙古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习。毕业后,先后在农业银行包头郊区支行、内蒙古分行工作。
1997年9月,贾奇珍开始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生涯,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区分行、天津分行呼和浩特金融监管办工作。
2003年10月起,贾奇珍进入原内蒙古银监局,先后任内蒙古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合作处、非现场监管二处处长。2009年8月,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保监会机构改革后,贾奇珍任内蒙古银保监局筹备组成员,于2018年11月任内蒙古银保监局党委委员,一年后被免职。
一系列内蒙古银监局官员被查,与包商银行风险问题有较大的关联。6月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李艳茹在谈及内蒙古银监系统的案件时曾表示,驻会纪检监察组紧盯包商银行重大风险背后的监管失守和利益输送,除了严查了刘金明、贾奇珍等人腐败案件,该局数十名干部还主动找到组织讲清问题。
通报称,贾奇珍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权力观扭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罔顾党纪国法,背离监管初衷,甘于被“围猎”,长期默许、纵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违法违规经营,监管严重失守;生活腐化堕落,玩物丧志。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显示,贾奇珍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奇珍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奇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贾奇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目前,刘金明、贾奇珍两人均已被双开,已退休5年的薛纪宁,以及原包头银监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柴宝玉等人仍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谈及如何看待刘金明等案中暴露出的监管失守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虞云表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金融监管干部作为金融秩序、金融安全的守门人,却背离了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甘于被“围猎”,甚至乐于当“内鬼”。有些监管人员收受被监管机构的贿赂,监管严重“放水”,成为重大风险事件的助推力量;有的利用监管的权力收受私营企业主的财物,对一些不法的金融行为保驾护航,蜕变成为监管秩序的破坏者。这些行为应该说对金融政治生态,对国家人民的利益、市场秩序和监管形象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必须严惩不贷。
责任编辑:郑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