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破权钱交易利益链透视陕西近期通报40起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和矿产案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汉中市城投办原主任张汉安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这是陕西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曝光的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该省已有10地市通报40起相关问题典型案例。这40起案例有哪些特点,对下一步治理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和矿产行为有哪些启示?
权力寻租链条长
记者梳理案例发现,从项目立项研究到最终资金拨付,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涉及环节多、利益链较长,腐败易发多发。以工程建设为例,从立项到验收需要经历立项招标、施工监理、追加变更、验收支付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权钱交易的风险。
在立项招标环节,有的通过规避招标、化整为零、透露标底、假借资质等,搞定向利益输送。兴平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贾峰亮通过串通投标,指使招标代理公司关照特定关系人。在施工监理环节,有的以默许转包分包、降低质量标准、纵容偷工减料等形式,以公权换取私利。在追加变更环节,通过批少建多、变更容积率、改变配套设施等拓展贪腐空间。如,西安市原秦岭办副主任王聪林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在追加建设项目、变更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在验收支付环节,有的利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拿捏结算支付等手段,延展权力寻租链条。
与之相似,矿产开发领域审批事项多、审核节点多,从矿业权审批出让到矿业权管理转让再到矿产开发经营,重要节点涵盖探矿许可、采矿许可、划定变更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等,每个节点都存在廉政风险点。咸阳市煤炭工业局原局长郝俊民就是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矿产股权变更,收受贿赂。
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的贪腐案件涉及范围广,既发生在与之直接相关的行业管理单位,如住建部门、煤炭工业局等,也存在于交通、能源、水利、医疗等领域。
专项整治查问题
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矿产开发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腐败,重塑亲清政商关系,今年3月开始,陕西在全省开展为期两年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对象除了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或事业单位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外,还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干部,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遏制相关领域腐败易发多发势头。
碰上工程就想捞一把、靠矿吃矿等乱象成因复杂,其中权力过于集中、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和预警是重要原因。“监管信息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滞后,是一个突出短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联繁认为,工程建设、矿产开发领域的监管,涉及行政机关多、业务交叉多、资金种类多,矿产开发领域还存在作业周期长、数据流程长的特点,在长期监管过程中会产生海量信息,单靠人力梳理调用远远不够,容易产生监管环节衔接不畅、配合不足、响应过慢、协调乏力等问题。
“原局长、原主任、原校长、副县长……”在28起案例中,涉案人大多是一把手或相关分管副职,两者比例之和高达93%。有关专家表示,立项、审批、监管、资金拨付等权限大多集中在党政领导和行政机关、项目建设单位一把手身上,单位内控机制很难对其发挥监督作用。加之部门监督缺乏日常性、深入性,常设的监督机制得不到切实执行。泾阳县原县委委员、党校常务副校长任新亮任职期间,就曾绕过“三重一大”等程序,规避政府采购,自行确定建设单位,实施校园改扩建项目。
完善制度堵漏洞
记者注意到,为完善制度设计,堵塞制度漏洞,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或更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明确招投标范围、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流程。2019年,《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推广,《方案》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可协议出让的范围从5种情形压缩至2种,且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社会公示。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脱节、两张皮等,一位工程领域资深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应将党风廉政建设与项目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还应充分开展廉洁风险排查,结合权力运行的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等深入梳理和分析,形成廉政防控手册,并将有关要求贯穿到项目日常管理制度之中。
“现行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旧病常复发的原因在于缺乏执行的定力、从严的魄力。”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职责职能,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阻止制度执行、损害制度权威、破坏制度环境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增强制度刚性。
“要聚焦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和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利益巨大等腐败风险高发关键部位,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高压震慑,以严明的纪律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陕西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该省还将出台一批制度规定织密制度笼子,强化制度执行,管住伸向工程建设、矿产开发领域的权力黑手,同时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协同执法,强化失信惩戒,加大对市场主体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打击力度,促使企业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