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次性解决纠纷|兴业法院:交通事故致房屋受损,法官不遗余力促调解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21日23时许,吴某枢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S209省道由贵港往兴业方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到道路右侧路边,碰撞到梁某某的房屋,造成梁某某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吴某枢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该重型自卸货车系吴某进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
2019年10月28日,梁某某及其两儿子作为原告,向兴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枢、吴某进对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法官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发现由于原告的房屋主体部分出现多条裂缝、附属房屋墙体倒塌,无法预估原告房屋的受损程度、危险性以及具体经济损失。为了保证最终判决结果的公正客观,委托了鉴定公司对原告的房屋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
广州某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经实地勘查、测量,对原告受损房屋的危险性进行了检测,2020年1月12日作出鉴定结论:原告房屋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为0.00%,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该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2000元。
在第一次鉴定结果出炉后,法院又马不停蹄地整理了相关材料委托了广西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接受委托后,再次到原告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查测量作业,得出鉴定意见为:原告受损房屋的修复及拆除重建费用为107287.52元。该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0720元。
【法官不遗余力促调解】
开庭当日,主办法官在庭前、庭中、庭后均作了大量调解工作,但保险公司坚持只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吴某进、吴某枢只愿意承担一笔鉴定费用,调解工作以失败告终。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仍不甘心,也意识到几位被告对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各有执念,为了减少诉累,促成纠纷解决,法官决定从保险公司一方入手,突破调解的关键点。
于是,法官再次拨通了保险公司的电话,一开始保险公司仍持己见,认为鉴定费应由其他当事人承担,在经历法官不厌其烦的结合法、理、情交融的一番分析后,保险公司终于动摇了,答应重新给出调解方案。主办法官放下电话,仿佛看见了一丝曙光。
令法官喜出望外的是,几天后保险公司打来了电话,同意在赔偿房屋修复重建费用的同时承担12000元的鉴定费。主办法官马上通知各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07287.52元房屋修复费、12000元鉴定费;2、吴某进、吴某枢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0720元鉴定费以及1150元诉讼费。至此,本案终于得以一次性解决。
为了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兴业县法院不断强化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尽最大努力对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性解决,实现矛盾纠纷解决,争取案和事了,最大程度满足各方当事人合法合理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