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来了:精简优化发行条件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日期:06-13
信息披露创业板

原标题:创业板注册制来了: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在经历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系列制度规则终于正式落地。

6月1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首发办法》精简优化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

具体来看,《首发办法》取消了此前创业板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四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持续经营满三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首发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首发办法》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

除此之外,《首发办法》还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并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同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其中,针对保荐人,《首发办法》规定,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到三年,或者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

在征求意见期间,有意见提出,因欺诈发行等事项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到三年的处罚过于严厉,建议缩短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的期限。证监会表示,经研究,注册制强调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大违法成本,对于欺诈发行行为应当严肃处理,且该规定与科创板做法一致,因此未采纳该意见。

另外,还有意见提出,《首发办法》没有将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作为发行条件,与科创板存在差异,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证监会表示,经研究,创业板定位中没有强调核心科技和研发能力,因此未采纳这一意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顾志娟编辑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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