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车身亡父母向ofo公司索赔760万,刚刚,静安法院一审判赔6.7万元

日期:06-12
索赔身亡

原标题:男孩骑车身亡父母向ofo公司索赔760万,刚刚,静安法院一审判赔6.7万元

男孩骑车身亡父母向ofo公司索赔760万,刚刚,静安法院一审判赔6.7万元

2017年3月,11岁男孩小高与3位小伙伴未通过APP软件扫码获取密码,各自解锁一辆ofo共享单车后上路骑行,与一辆大客车相撞不幸身亡。随后,小高的父母将ofo共享单车所有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60余万元。

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11岁男孩骑ofo单车身亡,家属提起巨额索赔”一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ofo公司和男孩父母均对男孩死亡这一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其中ofo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后,判决ofo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6.7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ofo公司认为自身无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3月26日下午,小高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ofo共享单车,便与3位小伙伴一同骑车出行。13时37分许,小高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静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小高的父母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ofo公司、肇事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经法院释明,两原告同意在该案中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再另行起诉ofo公司。2018年,静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同年,两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再次将ofo公司诉至静安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将ofo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受害人未满12周岁,不该骑车上路。但ofo投放大量自行车在公共场合,APP上、车身上均没有任何警示告知受害人不得骑行;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需要上锁后手动拨乱,不符合使用习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原告代理律师同时表示,本案不仅是为男孩的死亡寻求赔偿,更是一起公益诉讼,所以原告在诉讼中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电子锁具,希望能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本案开庭时,ofo公司对男孩遭遇的不幸深表同情,但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机械密码锁设计是否有缺陷?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曾旁听该案,法官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ofo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是否疏于管理、有没有张贴12周岁以下禁止骑行警示标志、锁具存不存在安全隐患等。若过错存在,与小高之后发生交通事故有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机械锁质量缺陷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首先是机械锁密码始终不变,其次是较易破解,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最快3秒就可以破解,最后是比较难锁牢,打乱密码这一步骤不符合人的使用习惯,造成大量车一按就开。机械锁是否存在缺陷,与产品质量并不存在直接关系,被告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锁具无质量问题。但受害人能在不破坏锁具的情况下,一按就开锁,足以证明其设计上存在缺陷。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面对这些缺陷和潜在的危险,被告起初仅仅通过自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来提醒,而没有及时通过张贴警示标语等方式来弥补。

ofo公司代理律师则指出,根据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质量安全法第41条,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负责,但ofo公司并非锁具的生产者。相反,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原告指出的锁具存在缺陷,ofo公司认为,原告存在偷换概念的行为。首先,机械锁具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其次,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对于“缺陷”的定义,“缺陷”应该是指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使用者的情况,而本案中的小黄车经鉴定,各部分均不存在质量问题。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因锁具质量问题引发。所以,原告起诉中所说的的锁具缺陷与事故无关。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王闲乐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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