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取证难、管辖难 张军称检察办案要“道高一丈”

日期:06-11
张军

原标题:网络犯罪取证难、管辖难张军称检察办案要“道高一丈”

新京报讯(记者王俊)当前,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整治网络犯罪面临适用男、管辖难、取证难等现实问题。

6月10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网络犯罪检察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会上表示,打击网络犯罪,检察机关要发挥在追诉、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有担当、有作为,不然就会落后于形势发展,对不起人民、对不起网络技术创新的成果、对不起社会发展。

“要努力跟上,网络犯罪魔高一尺,检察办案就要努力于道高一丈!”张军说。

背景:网络犯罪的数量已占到所有犯罪的三分之一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察机关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0%以上。“战疫”期间,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犯罪3000余件,诈骗犯罪数量最多、占比最高,并且全部通过网络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认为,目前网络犯罪的“摩尔定律”已经初步显现。从总量上看,网络犯罪的数量已经占到所有犯罪的三分之一,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犯罪类型。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匿名性与跨国性等特征,因此给我国刑事法带来了许多严峻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认为,目前传统犯罪网络化,网络犯罪急剧聚合化,网络犯罪“+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迭代快速。

“网路犯罪走向了大数据的时代,但是司法仍落后。网络犯罪司法和网络犯罪产生代际错位问题。”

难题1:法律适用难

专家呼吁增设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罪

网络犯罪不仅改变了犯罪的手段和形式,还出现了新的危害行为和行为对象,给传统犯罪立法的适用带来困难。

此次研讨会中,不少基层检察官提及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茜举例称,目前,“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的案件多发,此类案件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多个罪名,甚至同一案件中的行为人之间也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如何准确定性是案件审查中的一个难点。

“因传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殊形式,法律适用上是择一重罪,还是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仍存在较大争议。”

与此同时,不少专家学者也提醒道,要警惕实践层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无序扩张。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业务的行为进行惩罚时,适用较多的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定罪。

他认为,这种定罪结论存在疑问,实践中存在“软性解释”以扩张处罚范围的情形,面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使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因此,他呼吁增设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罪。

难题2:取证难

“建设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化证据共享机制”

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证明难题也是专家学者以及基层检察官共同指向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认为,如何指向和证明真正的作案人,如何证明情节严重,如何构建证据组合或体系以及如何做到罪刑相适应、精准地惩治和威慑网络犯罪,都是实践中的难题。

网络犯罪办理中,电子证据至关重要。根据自身实践经历,他认为,目前网络犯罪的办理很多都是笔录,是延迟证据,电子证据、鉴定证书很少。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吴美满提到了在办案实践中的取证难题。

由于网络犯罪分子大都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和支付手段实施远程、非接触性犯罪,因此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指控主要依赖于对犯罪分子作案使用电子证物的提取、勘验检查。

“但电子数据具有高速流转、虚拟性、可修改性、不稳定性等特性,要求侦查人员在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后需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一旦错过取证时机,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很难再取得突破,或者在证据合法性方面也会受污染。”

此外,她表示,电子证据的取证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需要使用专门的技术工具对电子证据加以固定,但目前由于专门的技术人才较为缺乏,大大制约了电子证据收集的质量和效率。

刘品新建议,应推广专家辅助人同步参与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制度。制定“电子证据审查规定”,发布检察官办理网络犯罪的证据指引,丰富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此外,建设全国办理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化证据共享机制。建立异地办理、跨境取证的高效协助机制。

难题3:管辖难

“应探索网络案件集中管辖”

网络犯罪具有涉众性、跨域性、涉案资金量大等特点。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白磊表示,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地域属性,及全国警方打击能力差异,导致异地办案很正常。“但司法实践中,借没有管辖权把案子推出去的情况,不在少数。”

他认为,网络犯罪管辖权理应为最宽泛的管辖。以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为标准,几乎都能涵盖。比如色情直播传播淫秽物品,只要举报人在海淀区看过淫秽录像、报案即可。

陈茜提出,应探索网络案件集中管辖。“由于网络犯罪的虚拟空间性特征及犯罪侦查的跨地域特征,建议根据网络案件的案件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惩治网络犯罪指挥中心将高发易发、特点明确的网络案件集中指定给特定的检察院管辖,重大敏感案件可以由惩治网络犯罪指挥中心直接管辖,打破一定的地域界限。”

难题4:现实面临刑事责任年龄与技术特权责任的调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研讨会中,与会者也提出了应当警惕的网络犯罪新态势。

吴美满认为,网络犯罪的“无边界”,这种“无边界”既是物理空间上的,也是学历、年龄和人性底线上的,唯一的边界就是技术边界。

根据自身办案经验,她提及目前比较突出的刑事责任年龄与技术特权责任的调适问题。

“案件显示,网络犯罪嫌疑人学历普遍不高,青少年黑客更是常见,这类人群往往自我约束力不够、对后果的认识和评估不足,特别是青少年黑客实施网络犯罪更面临破坏力大而刑事责任年龄限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局面。”

此外,数字科技打破了行政科层制对权力掌握的一一对应,擅长信息科技的人往往身处行政层级的底端,其所掌握的技术完全可以变身为技术特权,如何在其滥用时由其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罪责,并相应降低单位行政级别高却技术技能低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些问题都是技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在未来应给予充分关注并作出妥当调整。”她表示,刑法积极介入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性、法律必要性与实质合理性已经毋庸置疑。

张军: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谁给我们剥壳只能我们自己剥

记者了解到,为依法惩治网络犯罪,今年4月,最高检特别成立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统筹打击整治新型网络犯罪的各项工作。此外,还专门成立了网络犯罪理论研究中心,开展网络犯罪理论和实务的研究。

此次会议也是网络犯罪理论研究中心召开的第一次研讨会。张军表示,下一次研讨会争取能讨论解决相关问题的规范。

“检察机关要发挥在追诉、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要有担当、有作为,不然会落后于形势发展,对不起人民、对不起网络技术创新的成果、对不起社会发展。

张军表示,食人民俸禄,就要维护、保障好网络技术创新发展带给人民的福利。

他坦言,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检察机关仍存在很多不足。“要努力跟上,网络犯罪魔高一尺,检察办案就要努力于道高一丈!”

对于与会者提及的取证难、鉴定难、管辖难等问题。

张军表示,下一步将和司法部进行沟通,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公检法司共同做出解释规范,完善相关证据规则。

此外,他表示,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探索,依法解决实践难题。“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谁给我们剥壳,只能我们自己剥。”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李国君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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