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黄石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维持原判首犯获刑22年
2020年5月13日,黄石中院依法对黄某民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石市大冶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首要分子黄某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在大冶市大冶湖高新开发区罗桥“黄少龙”地区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2月10日,大冶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民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以组织领导者黄某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组织其他20名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依法被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民等六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黄石中院提起上诉。
黄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民、张某等六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