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要闻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有补偿
6月5日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为帮助我市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慢性病,我市推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可申请1种或2种以上门诊慢性病。
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病种为57种,凡参加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人员可申请1种或2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建档立卡参保患者可随时到有认定资格的定点医院医保科申报。申报时需持相关证件(身份证或社保卡),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可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凡具备享受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患者,除在所认定医院享受待遇外,可再根据本人意愿任选一所定点医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选定后,原则上半年内不变动。
对患有序号1至35的门诊慢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参保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病种月支付限额由医保基金100%支付。序号36至45的病种统筹支付额度为所购药品的80%,另20%由参保患者自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
对于非定额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选定一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一年内不能变更。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不再承担起付线,乙类项目不再承担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
一些罕见病,如戈谢病、庞贝病,只可在认定医院享受待遇,在可报销范围内,由大病保险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按5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超过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专项救助支付60%,参保患者按月享受待遇。
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不能提前结算次月费用,不得超出定额,余额可累计,可以追溯结算之前月费用,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需药品及治疗费用结算完毕,跨年度不再结算。认定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按病种定额标准分别享受。具体病种及补偿标准可登录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转载自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