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查违法“减假暂”相关职务犯罪

日期:06-04

原标题: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监督“减假暂”活动8.6万件

最高检:严查违法“减假暂”相关职务犯罪

昨天,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3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依法监督纠正法院已经生效的蔡某等12人错误减刑、假释裁定监督案;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从宽把握,并在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时优先适用假释的罪犯康某假释监督案;对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依法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此次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突出了指导性和示范性,体现了履职特点,涵盖了绝大部分监督办案范围,明确了监督办案的重点。

监督纠正一批

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侯亚辉说,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简称“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重点环节。

他提到,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

他表示,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立案查办52件徇私舞弊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侯亚辉表示,严肃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查办违法刑罚执行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增强监督刚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反腐败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青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沟通,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

据悉,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有力地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问题。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侯亚辉说,将继续做好重点罪犯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他说,将着重加强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点罪犯以及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持续加强对“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的监督纠正。

他表示,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减假暂”监督办案模块,尽快实现与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有效衔接。加快推广“减假暂”监督智能化软件应用,以信息化为驱动提升“减假暂”监督工作质效。

实行“减假暂”案件

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说,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更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注重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强化自身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他提到,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同时,最高检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还每年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落实有关要求,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

他表示,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假暂”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违法行为。

通过开展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案件督察以及巡回检察等工作,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对在“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后不予报告、不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责任,确保监督到位。

据悉,截至201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871人,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较好保障了公民权利,起到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侯亚辉说,下一步,最高检将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案标准,从侦查办案程序、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线索管理、重大案件请示汇报等方面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侦查办案工作。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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