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办理“减假暂”案强化自身监督防止“灯下黑”
正义网北京6月3日电(见习记者单鸽)在办理相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自身工作的监督,防止“灯下黑”?6月3日,在最高人民检察召开的“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表示,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更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注重在办理“减假暂”(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强化自身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据了解,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上线运行后,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就要求从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督、用印等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系统在网上操作,以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减假暂”案件在网上全流程运行。“这样一来,所有文书系统生成,实现了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全程留痕,强化对内部办案流程和质量的监督。”刘福谦表示。
检察机关还严格落实相关的制度规定。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要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要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情况,最高检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还每年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落实有关要求,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刘福谦表示。
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为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检察机关的监狱巡回检察和“减假暂”办案等工作,听取和接受他们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提升检察公信力。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察机关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假暂”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违法行为。“我们通过开展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案件督察以及巡回检察等工作,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刘福谦表示,“对在‘减假暂’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后不予报告、不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检察人员的责任,确保监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