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连云港“药神”案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均“减刑”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今日(6月2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对林永祥等15人销售假药案二审改判,15名被告人的罪名由一审认定的“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的刑罚也均有所减轻。此案主犯林永祥的刑期从6年3个月被改判为5年,罚金由180万元变为10万元。林永祥等人被控从印度购买抗癌药后在国内加价销售,该案被称为现实版“药神”案。
一审认定销售假药罪
一审判决显示,林永祥为香港得宝利公司法人代表。连云港中院查明,2011年到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又称“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又称“多吉美”)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加价销售。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林永祥与印度人ANKIT约定,由林永祥作为其代理人,向中国大陆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后林永祥联系被告人何永高、韩柏龙等人,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再由林永祥安排他人将药品夹带到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案发时,林永祥等人通过上述渠道销售“易瑞沙”等药品获利共计350余万元。
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连云港中院认为,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上述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假药”。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2018年9月,连云港中院一审判决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于刑事处罚,其中主犯之一林永祥获刑6年3个月。
一审宣判后,有6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
2019年12月1日,我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生效实施,根据该法,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的行为已经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在此情形下,同年12月9日,江苏省高院同意了林永祥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
今日(6月2日),江苏高院通过网络对该案二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林永祥等15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中林永祥等10名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曹旋昌非法经营数额不满10万元,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定,张旭、林永祥等3名被告人将境外药品运入或购入境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
法院二审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法律修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假药罪予以改判,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作出相应判罚。
最终,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对12名被告人宣告刑罚,对1名被告人宣告无罪,2名被告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第一被告人张旭刑罚由6年6个月变为5年,罚金由290万元改为10万元;第二被告人林永祥的刑期由6年3个月改为有期徒刑5年,罚金由180万元变为10万元。
林永祥辩护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林永祥已经在连云港市看守所羁押了5年5个月5天,超出了二审判决5年的刑期,其将会申请国家赔偿。
专家:二审法院改判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分析,从案件的一审判决看,当时法院根据药品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确认被告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即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两种犯罪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法院择该罪名对被告人从重处理,司法实践中符合规定。
此后,药品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生变化。据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被告人的经营活动仍旧是未取得相关的许可。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改判为非法经营罪并酌情量刑,符合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校对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