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媒体聚焦性侵儿童案“定罪难”:指控、证据等方面均存在困难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6月1日消息,“对性侵儿童的赵志勇、何龙等罪行极其严重的一批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法工作报告,再次表明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体现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坚定态度。
然而,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鲜明“亮剑”,一方面却是性侵儿童案件的高发。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超过八成的未成年人受侵害刑事案件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
据“女童保护”(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
“恶魔”在人间。
性侵儿童案件一次次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频繁地刺激着大众的神经,越来越多的人愤怒地发问:
“为什么不能狠狠地惩治这些人渣?”
质问的背后,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指控难、心理修复难的现实困境。
考虑到性侵发生场所的私密性、年龄尚幼的被害人易受他人控制、性耻感文化的根深蒂固等原因,仍有一定数量的性侵儿童犯罪因未被发觉而欠缺有效惩治。
而即使犯罪被发现之后,当进入刑事追诉阶段,性侵儿童犯罪认定在实体和证据方面也仍存在困难之处。
被害儿童陈述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性侵儿童案件的证据如何取舍?
年近60岁的林某某是浙江省苍南县某小学外聘的书法老师。2018年1月26日下午上课前,林某某利用教室讲台桌为掩护,假借嘘寒问暖之名,用手挠、抠、摸被害人胸部、阴部等私密部位,先后猥亵女学生陈某某、林某甲、吴某某、金某某(时年7-8岁)。同年1月份,林某某在同一地点采用相同手段猥亵女学生林某乙(时年7岁)。1月29日,被害人陈某某的家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林某某到案后坚决否认了自己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并表示自己不可能在教室内、中午时间段、当着学生面实施猥亵行为,而且自己从教多年,师生中口碑良好,从未有过类似先例。
林某某的辩护人则作出了无罪辩护:本案关键证据仅有被害幼童的陈述及其家长的证言,不排除他人故意陷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然而,摆在法官面前的有力证据很少,被告人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形成一对一的状况(即被害人控告被告人实施猥亵犯罪行为,被告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予以印证),唯一的客观证据仅是案发时教室走廊的视频监控,无法直接或充分印证被害人陈述。
更为特殊的是,该起案件的五名被害儿童均为小学一年级在校生,对性侵犯罪没有准确的认知,表达能力也有限,与成年人相比,她们的证词证明力较弱。
如何保护被侵害的男童?
2018年,康某先后3次诱骗未满12周岁的男孩贺某前往宾馆,采用“鸡奸”、舔生殖器的方式对贺某实施猥亵,并导致贺某感染尖锐湿疣。
到案后,康某一直拒不认罪,并表示他与被害人在网上认识后,并未在线下见过面。康某辩护人则提出,被害人贺某患有尖锐湿疣,但康某的尖锐湿疣检测并无最终结果,故指控的猥亵事实存疑。
由于案发时贺某并未及时报案,因此该起案件中缺乏证实猥亵事实的客观证据,而呈现在法官面前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辩解与被害人陈述,并呈现出一对一的证据格局。
性侵儿童相关案件中,卖淫犯罪与强奸罪的法条关系如何处理?
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茂清、陈军、张淅强、李旺杰、魏基珍等让张晓倩、吕靖、上官清钦、徐某为他们寻找“处女”发生性关系,并支付数额较大的介绍费。
其中,被告人何茂清奸淫幼女4人,被告人陈军奸淫幼女3人,被告人张淅强奸淫幼女1人,被告人李旺杰奸淫幼女1人,被告人魏基珍奸淫幼女1人。被告人张晓倩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4人8次,被告人吕靖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4人5次,被告人温志磊帮助他人奸淫幼女2人2次。
儿童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量刑时是否应该考虑?
江西萍乡,73岁的老人文雪生与一学校门卫聊天时得知该校学生邓某胸部发育很好,且喜欢借钱买零食吃,比较好骗。文雪生便对邓某起了淫念。2018年6月5日,文雪生见邓某上学路过自家门口,便把其叫进自己家里,欲以借钱诱骗邓某发生性关系。在摸、亲邓某身体后,文雪生掏出阴茎想插入,邓某以上学迟到为由离开。文雪生当天借给邓某人民币30元。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文雪生以要求邓某归还昨天借款为由,将其诱骗至家中,与之发生性关系。当天,因邓某上课迟到,班主任胡某询问其迟到原因,邓某答校门口的文爷爷对其动手动脚。胡某将此事电话告知邓某母亲,邓某父母当即报案。
2018年6月7日,文雪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文雪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虽有辩解,但对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案发后,文雪生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万元。
二审过程中,文雪生的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来源:陈丽英/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