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访阎晓宏:“洗稿”将面临惩罚,新闻报道将受有力保护
新京报讯(记者倪伟)今年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回应了社会对著作权领域诸多关切的矛盾焦点,例如新闻出版领域争议许久的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关于新闻作品的法律规定存在瑕疵和缺陷,导致实践中新闻媒体面临维权难题。而此次修订,明确时事新闻如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对新闻作品的“洗稿”行为,如果认定属于侵犯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也受到更有力的惩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摄影/新京报记者陶冉
谈著作权法
弥补立法缺陷,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将受法律保护
新京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原先不适用于该法律的“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一修改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有什么作用?
阎晓宏: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是纳入合理使用范畴的,使用时事新闻事先无须征得许可,事后不需支付报酬。虽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在执行中强调,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毕竟在立法环节上存在瑕疵和缺陷,在实践中很容易被误解,新闻媒体从而面临维权难题。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修改,将纳入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意味着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前对于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有争议的,有些网络平台把传统媒体报道拿过来,认为可以不用征得许可就合理使用,而且不支付报酬。这次从立法环节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将有利于加强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
新京报:这一修改对治理“洗稿”等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吗?
阎晓宏:“洗稿”是一种通行说法,虽然不是直接抄袭和剽窃,但基于已有的新闻作品,改头换面,包装成自己的作品,也是掠夺他人智力成果的一种行为,而且含有主观故意的恶劣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洗稿”并不是法律用语,由“洗稿”而形成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需要依据法律,通过具体的分析、比对等方法,才能作出初步判断。还需要双方对事实进行认定,如果不能认定,则需要通过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来裁定。
有的“洗稿”不是简单将单篇新闻作品拿来,改头换面使用,而是在几篇新闻作品基础上加工修改,改头换面再发表,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但是仍然可以进行分析、比对和判断。这种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形成一致,对于这样比较复杂的新闻作品的版权纠纷,应当由专业人士分析比对,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新京报:实际操作中,界定“新闻作品”与“单纯事实消息”会不会遇到困难?
阎晓宏:这两者的界定应该不难,因为单纯事实消息是很好判断的,只有最简单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如果对时间、地点和事件进行表述,反映了作者的语言文字风格,以及相应看法和观点,而且具有独创性,就属于智力成果,应该属于新闻作品,而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这样规定对新闻媒体著作权保护是非常有意义的。
新京报: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最主要解决了版权领域的哪些突出问题?
阎晓宏:这是著作权法问世30年以来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将原来一些简单的规定修改得更为翔实,尽可能对很多概念进行了界定。例如原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较为笼统,如今对其性质和职责等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再比如,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适应了创作领域发展的新形势。
第二,此次修订更加科学严谨,比如对“作品”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第三,这次修订适应了新技术的发展,回应了新技术特别是网络发展的诉求。第四,进一步加大了对作品的保护力度,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提高到500万元,并加大了著作权行政部门的查处权、罚没权等侵权盗版处罚力度。
谈《北京条约》
表演者要清楚自己的权利、更好地维护权利
新京报:《北京条约》今年4月28日生效,对表演者的权利保护将起到什么作用?
阎晓宏:《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第一个在中国缔结并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北京条约》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权、禁止歪曲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缔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规定的出租权、广播和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
条约最大的亮点,是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给予表演者全面保护的国际条约空白,平衡了创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环节的利益关系。
新京报:为了保证条约精神得到有效落实,各方应该做哪些工作?
阎晓宏:《北京条约》生效后,首先是要做好宣传,一方面表演者需要清楚自己享有什么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权利;另一方面,使用者应该比表演者更严格遵守条约的原则和条款,需要了解这项国际条约的原则和条款。
《北京条约》与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是完全衔接的,要通过宣传让社会了解,我国著作权领域开启了新征程。这也是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标志着我国在新时代对于国际事务和国际标准制定的积极参与。
谈区块链
版权保护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创作,脱离目的讨论新技术没有意义
新京报:如今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运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解决数字版权存证、认证难题,你如何看待这些新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
阎晓宏: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作品”的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个定义特别好,这就意味着,利用区块链等技术登记的作品,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能一概而论。
现在各类作品数量呈井喷增长态势,一个网络平台上就有几百万作者,摄影作品就更多了,每个人都可以用手机拍照。所以利用区块链登记的作品,其价值差异很大,哪些作品价值较高哪些较低,是现在最大的困惑。
在保护和利用版权方面,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的应用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要鼓励创作出优秀的作品,将优秀作品通过授权使用、广泛传播,让优秀作品创作者得到合理报酬,人格权得到很好地保护,使用者也能在授权使用中得到相应收益,社会公众能够欣赏到好作品,这是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脱离目的讨论新技术、“赶时髦”没有意义。
目前现实情况是,优秀作品还很少运用区块链、时间戳技术登记。新技术今后在版权领域怎么发展,还需要继续在实践中探索。如果利用新技术登记的作品价值不高,无法形成社会需求,没有人付费使用,这些区块链公司也不会有收益,难以持续。当优质作品原来越多地利用新技术登记,就值得推广,还是要从实际出发。
新京报记者倪伟协作记者陶冉
编辑樊一婧校对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