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当慎之又慎

日期:05-27

原标题:光明网评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当慎之又慎

最近几年,在低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犯下几起轰动一时的犯罪案件后,不少人在探讨应否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尤其是有青少年在犯下命案前曾宣称其尚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因而不用为此承担相应刑责的犯罪情节,就更是将这个问题凸显了出来。

那些由低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人犯下的情节严重的罪行,的确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推到了人们面前,但是,在刑事立法上,将几起甚或更多起轰动一时的案件作为创设、修改一个具有普适性条款的立法根据,这其中的法理、特别是立法原则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科学研究和以往犯罪统计分析是否构成相应的支持理由,都是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刑事案件是犯罪行为的结果。既有犯罪行为,就有犯罪动机。而行为一涉动机,也就必涉心智乃至认知的问题。对心智低下者的犯罪行为,现行刑诉法和刑法都有相应的适用及其处罚规定。这种规定,与为认知能力尚不成熟者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基于同样的道理。对此设定,人们大都没有分歧和争议。引发分歧和争议者,在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杠杆”设在哪条年龄线上。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恰恰是为这个热点问题又加了一把火。

心智状态和心理状态的判断,是刑事司法上的一个难点,即使有相关司法鉴定和法官依据法理和常理的裁定,也难以准确判(推)断犯罪行为发生时行为人真实的心智和心理状态。支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现今社会发达程度高于以往,人们营养改善、见多识广、生理和心理成熟年龄提前为由,认为人们对是非、善恶的可判断年龄也一并提前,因此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具有充分的预见,由此构成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基础。

此说中所谓生活水平提高、视听媒介发达所导致的生理成熟年龄提前,的确是事实,但考虑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这也只是部分事实。此中关键在于,生理年龄提前是否一定与心智成熟程度构成确定的关联关系,视听媒介发达是否一定会将青少年对行为后果预见的能力提高至成人的水平,其确定结论都需要确切的研究成果来支撑。有了这种支撑,才可判断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时机是否成熟。这种结论,当然不能只适用于刑责,也同样会影响所有法律中有关权利义务年龄的设定。

实际上,与其将那个明确说出自己可以年龄避罪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作为心智已然成熟的证明,还不如将其判定为恰是认知能力不足的表现。对那些心智成熟、认知能力实已达到成人水平的个案,可在立法上以“但书”条款规范之。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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