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委员: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日期:05-25

原标题:汤维建委员: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正义网北京5月25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被称为是检察公益诉讼的“等”外。

对于“等”外探索问题,5月2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做客正义网“2020全国两会访谈”时表示,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立法时可以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此之前,可制定司法解释作为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过渡形式,阶段性地拓展公益诉讼法的范围。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原则从“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

“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将伴随着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全过程,其基本依据是实践的实际需要,可考虑在调研的基础上就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制定一个包括三阶段的宏观规划。”汤维建强调说。

具体包括:近期目标,将中央文件里有要求、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中明确列举的公益保护领域,如安全生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侵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率先纳入拓展范围;中期目标,积极拓展经济法和社会法领域的公益诉讼;远期目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范围实现全覆盖,公益诉讼模式臻于成熟。

“在此过程中,国家要推行一揽子修法计划,修改完善相应的实体法,使公益诉讼的范围拓展获得实体法的明文确认。”他建议,参照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条款的表述,在各个实体法总则或法律责任篇章,增设统一的格式条款,“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的机构或组织没有在合理时限内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他看来,目前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先行制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的条件已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纳入立法规划提上议事日程加以谋划。在该法中,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获得更加明确的规定。

考虑到现实的紧迫性,汤维建认为,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出台之前,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立法法中关于司法解释的授权性规范,针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范围规定的“等”字,通过司法解释阶段性地拓展公益诉讼法的范围。具体方式既可以采取“一事一定”的形式,采用专项监督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列举式”形式,将目前反映比较强烈的、共识度较高的公益保护案件纳入拓展范围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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