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不只是道德问题 “旅客对号入座”入法 运输企业有权拒载霸座乘客

日期:05-25

原标题:霸座不只是道德问题“旅客对号入座”入法运输企业有权拒载霸座乘客

封面新闻记者李智

近年来,“霸座”频繁登上头条,个别乘客无视乘车规定,擅自霸占他人座位,并拒绝让座,抗拒劝导,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然而,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霸座往往只能沦为一种被道德谴责的行为,而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得不到有效根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公布,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涵盖了多个民生热点问题。

5月25日,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汪扬律师告诉记者,立法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霸座”行为的频发,光靠道德约束显然无法解决问题。

而《民法典》将“旅客对号入座”入法,不仅是凸显国家遏制霸座行为的决心,更是维护合法的运输和出行秩序、保障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乘客霸座

是违背“道德”还是法律?

汪扬律师告诉记者,在普通公众看来,“霸座”往往跟道德相关,而很少见诸法律,“霸座”行为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吗?显然不是。

她说,乘客出行购买车票,实际上是与客运公司之间成立了一份《客运合同》,基于双方合同关系,乘客针对特定乘次、特定时间的特定座位享有使用权。

而从法律上来看,在该位置的车票已售出的情况下,霸座行为自身违反客运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客运公司无法向持票乘客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座位,导致客运公司被动违约;其行为导致持票乘客无法使用座位,严重侵害了乘客对座位的使用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其次,即使该位置车票未出售,“霸座”行为人违反了其与客运公司的客运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客运公司对其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对其进行运营收益,“霸座”行为损害了客运公司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性权益(如收益等),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

为何“霸座行为”多与道德挂钩?而不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客运公司来说,作为一个提供服务方,有时与霸座人也存在一个客运合同关系,如果该人行为严重扰乱乘坐秩序可由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置,而更多时候因为无法预知采取措施或者解除“客运合同”可能的不良影响,更倾向于息事宁人。

如果存在其他被侵权乘客,有时因维权成本过高往往选择忍让;更多是通过媒体曝光,也多是进行道德谴责。

立法约束

运输企业有权拒载霸座乘客

汪扬律师认为,《民法典》草案的出台,明确从立法层面规制和约束“霸座”行为,对于今后预防和惩罚霸座行为有重要意义。

她说,《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乘客如果未按照票面载明信息乘坐的,乘客应当补交票款,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支付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具体来说,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从立法层面规制和约束“霸座”行为;“霸座”者额外支付费用,增加违法成本,对于“霸座”者制度和心理威慑;为客运公司合法处理霸座行为、拒绝运输等解决了法律与制度的后顾之忧。

她总结说,立法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霸座”行为的频发,光靠道德约束显然无法解决问题。而“旅客对号入座”入法,不仅是凸显国家遏制霸座行为的决心,更是维护合法的运输和出行秩序、保障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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