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杨景海代表: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5月23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闫晶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地位的规定,要求我们彻底转变理念、政策和做法,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均应充分体现宪法精神,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目前刑法的规定仍存在较为明显的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区别保护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侵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同类行为,刑法相关条文设置不同罪名、配置相差悬殊的法定刑。”杨景海代表举了个例子,同样是侵占企业财产,如果是国有企业,就认定为贪污罪;如果是民营企业,就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这两个罪名的入罪标准不同,法定刑也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在侵占企业财产数额相当的情况下,仅因财产属性不同,便会出现较为明显的量刑差别,这是比较明显的区别对待不同财产利益保护的表现,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很多。
他还谈到,刑法总则未明确规定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范围。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滞后,导致从刑法理论到司法实践,都难以把握相关案件的定罪标准。
因此,杨景海代表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步修改完善有关刑法规定: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整合为贪污罪;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整合为受贿罪;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整合为挪用资金罪;同时及时梳理修改刑法其他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