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为依法战"疫"提供最佳参考

日期:05-23
疫情传染病新冠肺炎

原标题:典型案例为依法战"疫"提供最佳参考

典型案例为依法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政治处主任王涛(资料图)

典型案例为依法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管余雪琴(资料图)

典型案例为依法战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苏荣欢(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5月22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巩宸宇)“非常及时!”“典型案例为依法战‘疫’提供了最佳参考!”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中,不少人关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典型案例“十连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予充分肯定。

检察办案的“参考宝典”

2月11日以来,最高检以每周一次的频率,连续发布十批次共计55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涉及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助力复工复产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依法防控疫情过程中检察办案的全部,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参考宝典”。

十连发凸显了“三个首次”——最高检首次以在办的批捕起诉案件释法,首次会同公安部发布典型案例,首次以每周一次的频次、分专题发布典型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政治处主任王涛告诉记者,他发现这十批典型案例中,大部分案件在发布时并未宣判,有的甚至还处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这完全突破了人们对典型案例应当在判决后“盖棺论定”再发布的一般认知。“‘三个首次’意味着检察机关要对这些案例承担更大的司法责任。疫情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背景特殊、影响重大,必须及时引导司法机关积极妥善办理。最高检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给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最直接的指引,也向社会第一时间传递司法信号,对于我们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具有积极作用。典型案例为依法战‘疫’提供了最佳参考。”王涛代表说。

因应形势变化回应人民关切

最高检发布的十批典型案例从疫情发生初期突出打击重点,强调“从严从快”,到中后期关注复工复产和社会关系修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每一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均因应形势变化、回应人民关切。

疫情初期,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如何办理此类案件?这一系列问题既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也是司法办案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就很好的回应了这些问题。

1月20日,在武汉某医院做护工的孙某与家人驾车返回四川南充老家,3天后孙某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但孙某拒绝隔离,乘坐客车悄悄逃离医院,在被确诊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大量接触人员未被找到,所在乡镇三个社区被整体隔离。2月5日,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立案侦查,嘉陵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并积极联系当地医院对孙某进行救治。

“孙某的行为妨害了疫情防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无论他是出于什么想法,都应当接受法律的惩处,这是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必要之举。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积极帮助对他进行治疗则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这起案件的办理,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力度,也体现了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司法温度。”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管余雪琴认为。

通过办案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随着疫情在全球蔓延,疫情境外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境外回国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刑事案件时有发生。3月13日,最高检、公安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此后,最高检又联合公安部共同发布第八批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前就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等3个案例入选。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苏荣欢表示,疫情进入中后期,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围绕疫情防控难点办理相关案件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特别是面对当时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多发的情况,通过这样的方式很好对公众进行了教育引导。

让苏荣欢代表印象最为深刻的是最高检发布的第六批典型案例,主题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复工复产。5个典型案例,有的是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犯罪的企业通过调查核实监督撤案的案件,有的是对复工复产企业负责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也有依法从快从严惩治利用口罩对复工复产企业进行诈骗的案件。这些案例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复工复产企业案件时,对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四类秩序妨害复工复产和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相关犯罪,坚持依法从严追诉、绝不手软。另一方面也传递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到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及时考虑政策上的调整和法律标准上的准确把握。

余雪琴代表也表示,作为一名企业普通干部,她深刻感受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检察机关不仅是在疫情防控中发挥职能办理相关案件,更是通过办案向社会传递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以实际行动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余雪琴代表说。

一图速览“部长通道”上的“部长声音”! “用案例向社会讲好检察公益诉讼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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