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代表谈检察公益诉讼:多省份密集出台决定,关注的是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刘锐、印萍、邢界红谈检察公益诉讼
多省份密集出台决定,关注的是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浙江省水质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刘锐(资料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资料图)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邢界红(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5月22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闫晶晶)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几日,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三省区人大常委会陆续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至此,全国共有1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这项工作何以得到如此高的关注度?记者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
凝聚共识,形成保护公益强大合力
作为从事水环境研究的专家,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浙江省水质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刘锐告诉记者,她在工作中遇到过一些跨省市的水污染情况,河流上游的水质会影响下游城市的水质安全。之前,这种跨行政区划的污染治理,协调起来比较困难。
5月15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五条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长三角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同,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一体化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通过类似长三角区域的这种协作机制,把边界环境纠纷问题解决好。”刘锐代表对此十分赞同。
这样的跨区域协作在其他省份也有开展。比如,云南省与四川省共同开展三级“湖长+检察长”泸沽湖巡湖调研,研究落实川滇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的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各地出台的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地方立法,大都明确了外部协作,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支持。
“不能光靠群众举报和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线索,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议检察机关把民间的社团组织、环保机构、科研院所等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了解检察公益诉讼的内容,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刘锐代表表示,自己也非常希望能参与到检察公益诉讼中来,为环保贡献科技力量。
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已经出台的公益诉讼地方立法中,有不少地方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了一些有地域特色和创新性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检察机关要立足内蒙古区位实际,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还有地方对公益诉讼鉴定评估难、赔偿金管理使用难等现实问题作出回应,探索建立推行先鉴定后付费机制,明确行政机关意见、专家意见的证据效力等。有的明确了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支持配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将其依法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为破解检察权运行机制不健全、检察监督刚性不足等现实难题提供立法支撑,同样专门提到了公益诉讼。
山东是海洋大省、生态大省,从事海洋地质研究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印萍认为,上述《决议》的出台将为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2019年,最高检部署开展了“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围绕“美丽山东”和“海洋强省”建设,山东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印萍代表表示,我国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山东检察机关深入探索海洋领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为全国沿海省市的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提供可借鉴的案例。
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把问题解决在诉前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践中,很多公益受损问题都解决在了诉前。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邢界红这次带来了相关的建议,提出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解决模式,筑牢北疆绿色生态屏障。
邢界红代表举了一个具体案例。在办理露天煤业等11家矿山企业生态损害赔偿系列案件中,内蒙古通辽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解决模式,在行政机关、鉴定机构和涉案企业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推动通辽市政府与企业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以诉前磋商的形式结案。她认为,这种形式在公益损害的行政解决与司法解决之间架构起了一座桥梁,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也明确,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未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就保障了检察建议的刚性。”邢界红代表说。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目前仍然在探索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不少需要从法律政策层面、用改革的方法持续推动解决的问题。采访中,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均表示,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提高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性认识,有效解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社会各界应当给予更多支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