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试点区域窄、覆盖性不高?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优化税延养老保险政策
“税延养老保险受惠人群仍较少,与政策预期比有较大差距,政策效应未完全显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在一份提案中建议,应优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明确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政策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关注度较高。2018年6月7日,全国首张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在上海落地。截至2019年12月末,试点地区共有4.7万人投保,缴纳保费2.45亿元,其中上海市共有逾3万投保人,缴纳保费1.94亿元,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受限于试点面窄、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多方面原因,税延养老保险仍‘叫好不叫座’。”韩沂说。
他认为,该政策试点集中于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代表性不强,覆盖人口逾6000万,占全国人口数不足5%,且期限仅有1年,试点政策整体覆盖性不高。另外,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1000元额度上限较难真正满足群众的养老储备需求,即使个人超额缴费也无法享受税延政策优惠;而且,当月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认和调整缴费上限,月收入波动也会进一步增加额度计算难度。“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新增投保人数大幅下降,2019年度月均新增投保人数较2018年下降88.6%,部分投保人甚至停止了缴费。”
而且,养老金领取时纳税税率较高。试点政策规定,税延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做免税扣除,领取时不区分本金和增值部分,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领取金额的75%按10%税率(实际税率7.5%)缴税,而我国对个人投资股票和基金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相比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产品,未体现对税延养老保险的充分税收支持。领取期单一税率的规定未区分不同领取期限的差别,也不利于引导公众选择长期终身领取方式。
韩沂表示,至2019年4月底,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期已满,迄今未推出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对原有试点政策期限予以延长。公众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更新呼声较高,试点地区外的群众更是期盼能尽早享受这一惠民政策。
他建议,要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保障政策的延续性、有效性,还可考虑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扩面工作,使更多群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韩沂还建议,应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可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赡养支出的抵扣标准,将限额提高至2000元/月,并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操作,提升群众参与意愿。同时,可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的所得税标准,合理调减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如调整为领取时统一按不高于3%税率纳税。还可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吴頔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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