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 跟你息息相关!

日期:05-22
全国人大常委会

原标题:离婚冷静期、居住权、高空抛物…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跟你息息相关

来源:北京青年报

今天,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作为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很多内容都跟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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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这样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从2015年3月启动编纂民法典到今年3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历时整整5年。几代人热切期盼的中国民法典,即将迎来历史性时刻!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回应实践需求,对一些重要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内容更加合理,已经较为成熟。”上述负责人提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立法,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哪些议题呼声较高?

外界对民法典中的哪些问题最为关注?“群众呼声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规定、同性婚姻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等方面。”法工委方面表示。

高空抛物“令行禁止”

近来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致人伤害,严重的还发生了致人死亡的案件,头顶上的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19年8月22日,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提请审议的草案除了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外,还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他说,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还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他提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述负责人提到,提请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又进一步明确建筑物的管理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人”。相关法律专家表示,过去关于高空抛物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聚焦责任划分。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的这款规定,表明了法律的鲜明态度,就是要“令行禁止”,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非常有必要。

未使用“个人信息权”概念

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民法典人格权草案采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没有直接使用“个人信息权”概念,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要有利于适当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既强调了对信息主体利益的保护,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妨碍到数据的共享、利用以及大数据产业在我国的发展。

他提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相关规则的设计上也注重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一是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是明确了自然人具有查阅、抄录、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等权利,信息收集者、控制者负有不得泄露、篡改、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三是规定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促进数据共享利用。草案规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或者是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这些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买的房子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了,该怎么续期?还需不需要缴费?如何缴费?这些问题涉及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直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立法走出“第二步”,在当天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

对于备受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而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解释,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作好衔接。”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有不少委员建议,应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廖晓军委员说,现行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如何自动续期和缴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的物权编增加相关内容,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同步跟进修改和完善,可能会直接影响千家万户对于未来负担的预期。”他说,“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刘修文委员也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同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

防止性骚扰

提交大会的草案审议稿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此前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得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夫妻共同债务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介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前些年,各方面对这一规定比较关注,也引发了一些争议。”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有的意见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一意见,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个人信息保护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1035条明确了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离婚冷静期

“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据悉,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上述负责人介绍,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居住权制度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民法典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

上述负责人说,“居住权还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宅,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适用居住权制度。属于夫妻一方的住宅或者夫妻离婚后归一方所有的住宅,可以在该住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

今天上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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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青报记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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