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庄振文委员:不要等到非法放贷行为发展成“套路贷”了,才开始治理
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的非法放贷行为呈现蔓延趋势,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打击非法放贷行为的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司法标准。
“相较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进展,对于非法放贷行为的行政监管和治理仍然较为滞后。”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台联专职副会长庄振文表示,如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放贷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部分既有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这不仅与相关上位法规定和金融分业监管的现实不符,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很多情况下也缺乏足够的执法能力。”庄振文指出,这导致不少早期非法放贷行为无法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来遏制。只有等到构成犯罪或引发其它犯罪后,才由公安司法部门介入,错失打早打小良机,增加了社会成本。
在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多以机构审批设立来确定自己的监管范围(即主要实行“机构监管”模式)。在这种“地盘意识”的支配下,往往“只管有证的,不管无证的”,大量非法放贷的个人、企业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庄振文发现,一些非法放贷行为涉及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容易出现整治主体责任不清、协调不畅、互相推诿等问题。“各金融监管部门普遍缺乏足够的执法权限和手段,尤其是当不少非法放贷行为涉及黑恶势力时,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往往无力查办。而具有足够执法手段的公安机关,对于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犯罪的非法放贷行为本身,又缺乏足够的执法依据。”
“实践中,因非法放贷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例子极为罕见。因此,要加强对非法放贷行为的行政治理力度,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有效的前端监管。”庄振文认为,不能在相关企业或个人已然发展为“套路贷”组织,甚至涉黑涉恶组织时,才进行事后管理,导致刑事手段冲在社会治理最前面的不当局面。
庄振文建议,应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推动民间经营性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该条例应采取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将持牌和无牌的民间经营性放贷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滞后于金融监管工作实际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
庄振文还建议设立非法金融行为专门稽查机构,由稽查机构对包括非法放贷行为在内的非法金融行为进行统一稽查监管。在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设立金融稽查总队,地市一级设立稽查支队。稽查对象不仅包括有牌照违法经营、无牌照非法经营的,也包括衍生于高利贷的“套路贷”等有组织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也可以借鉴此前部分省市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做法,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派驻执法人员到金融监管部门合署办公,联合执法。”庄振文说。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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