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院院长竟吃完原告吃被告,必须扎牢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山东、山西等地纪委监委也发布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或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均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在以上通报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在最高检公布的6起案例中,有一例是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其中,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2016年,王某又接受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亲属5万元。2017年至2018年,王某给辖区内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
2018年,王某因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王某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视“三个规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干预、插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不仅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最终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等等。梳理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双开”消息,一些党员干部都涉及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并非个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世芳案就是典型案例。案子俨然成了他谋取私利的媒介:2011年至2013年,孙世芳在办理一起涉案标的1000余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左右逢源,先后收取原告、被告数十万元好处费;2013年,某公司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另一公司800余万元欠款逾期不还,孙世芳全程干预司法,后来收下委托人数十万元感谢费。无论是立案、审判,还是执行,只要别人找过来,不管合不合法、能不能办,只要送钱他就都收着。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3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只有不断健全司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之风,坚定法治信仰。
栏目主编:陈琼珂
文字编辑:陈琼珂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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