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意见依规依纪依法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释放提倡如实检举控告、抵制歪风邪气的强烈信号,实事求是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意见》强调,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要坚持审慎稳妥、严格程序,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方法和范围。要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工作,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要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又要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意见》明确,失实检举控告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纪检监察机关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要认真做好评估工作,对应当澄清的情形及时启动澄清程序。澄清的主要方式包括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其中,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稳妥开展澄清工作,注意方式方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澄清工作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可以适时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要加强宣传引导,规范检举控告秩序,营造群众监督良好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落实领导责任,把澄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把关,确保澄清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