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防疫物品能否征收”代表建议修法明确

日期:05-19
传染病防治法新冠肺炎

原标题:​“过境防疫物品能否征收”代表建议修法明确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拟提交关于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建议修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防疫物品,但过境物资除外”。

李亚兰代表表示,新冠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一度紧缺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酒精、防护服、一次性医用手套等防疫物品,期间发生了某市卫生健康局征用其他市订购的过境口罩事件,引发了对该市征用行为合法性的全国性讨论,同时暴露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缺陷。

李亚兰代表认为,一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对房屋、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的征用办法,没有针对口罩、酒精等非耐用消耗品的征收问题作出规定。行政征收属于防疫物品财产所有权的强制转移,行政征用属于临时使用权的强制让渡,二者体现的法律关系截然不同,因此建议针对消耗性防疫物品增加行政征收权;另一方面,《传染病防治法》赋予了地方政府的相应权限,但未明确过境物资不可作为征用或者征收的对象,无法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建议明确将过境物资排除在征收或者征用之外。

据此,李亚兰代表建议将《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征收防疫物品,但过境物资除外。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李国君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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