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新报告制度,《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出台
5月1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天津市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建设,用法治力量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称,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办法》称,“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另外,《办法》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办法》在健全报告制度上进行了创新。
“健全报告制度,是我们在立法中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办法》充分总结了此次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通过拓展报告渠道、减少报告层级、压缩报告时限、实现扁平化管理等方式,创新、强化了报告制度。”据《天津日报》5月19日报道,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泽庆对《办法》进行权威解读时称:“《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办法》指出,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
“按照这样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流程由串连改为串连、并连结合,拓宽了信息上报的渠道,减少了中间环节,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能够在两至三小时内完成。”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