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建议全国人大将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纳入立法计划

日期: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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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进中央建议全国人大将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纳入立法计划

2020年全国两会大幕将启。根据人民网·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联合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推出的“2020年全国两会各民主党派提案选登”报道,民进中央今年拟提交关于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提案。

民进中央指出,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有力促进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规范应用,为推进语言文字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但20年来,社会语言生活发生深刻变化,语言文字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法律的贯彻落实面临新形势新挑战,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在语言文字政策上未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性地位,表述上各有侧重。《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但第四条仅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作了除外条款。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样的政策指引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认识不到位,没有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性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多样性的关系,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内蒙古、广西、西藏、新疆、云南 5省(区)制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单行条例,10个自治州出台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单行条例,多数过于强调优先使用和保护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超越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

二是难以适应社会语言生活新发展的迫切需要。社会语言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进一步明确方言、繁体字的使用范围,对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网络语言的规范等都要有新的规定。

三是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教育引导为主,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比较宽松,最高处罚措施限于“警告”,导致基层执法部门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执法效果不理想。

四是相关部门职责不明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只原则规定了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但地方各级语委均为议事协调机构,缺乏执法主体资格,统筹力度有限。而法律赋予其他部门的职责不清晰,致使相关领域用语用字监管方面存在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够的现象。

为此,民进中央在上述提案中建议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或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条例》,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助力脱贫攻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铸牢法律根基。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将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纳入立法计划并推动尽快出台,或司法部将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条例》纳入2020年立法计划。

二是修订法律或制定条例的具体内容,建议进一步突出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进一步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进一步明确方言、繁体字、外文、网络空间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厘清部门职责,细化处罚措施,增强法律执行力。

三是建议全国人大督促各民族自治地方,系统梳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对违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内容的法规进行修订。

四是建议适时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有关内容。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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