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2019年全国各级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5683次
正义网北京5月18日电(见习记者刘佳音)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等议题发表意见,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法律政策研究室开展了哪些具体工作来推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做客“纵论‘四大检察’新格局畅叙‘十大业务’新愿景”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与我们畅谈这项工作。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要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说起。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得到了立法确认。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也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
“继2018年6月首次列席最高法院审委会会议,参与讨论最高检抗诉的1起刑事案件和1起民事案件并发表意见后,2019年张军检察长再次列席最高法院审委会会议,为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作出了表率。”高景峰强调。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已成为常态化工作。2019年,全国四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共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共11391次,比2018年增长58.19%。其中,检察长共列席5683次,比2018年增长56.38%;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5708次,比2018年增长60.02%。
“我们还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各级检察院研究室积极主动与法院沟通,拓展列席议题范围,列席数量不断增加。该项制度建立以来,我们每个季度都会分析、通报各省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基本数据,较好地推动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高景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