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修订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本报5月15日讯(记者高潮通讯员张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海南省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新要求,市政府出台了《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目前已正式施行。
2006年,我市曾出台《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新《办法》主要从四方面进行修改完善。更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为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细化职责分工和制定程序,将“事前备案”修改为“事后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再进行备案,不再标有备案登记号;列举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事项,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清理规定;在延续原《办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冲突与适用原则、印发前进行法律审核确认等实施效果较好的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异议审查制度。
据介绍,新《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推动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系统要求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