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4到18岁遭性侵怎么办?人大代表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
新京报讯(记者王俊)鲍某某涉嫌性侵案此前引发对于性同意年龄的讨论。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拟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目前,我国性同意年龄划定在14周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表示,在不少人看来,14岁的少年尚未形成对性的足够辨识与判断力,性同意年龄规定过低,导致一些案件中加害人可通过举证被害人的“自愿”而脱责。
性同意年龄应如何划定?在性同意年龄提高与否的讨论背后,我国法律存在哪些不足?
追问1:性同意年龄是否应提高?
——有专家认为,性同意年龄应基于科学分析,不能靠情感与道德判断,也不能仅靠对某些案件的应激反应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朱列玉表示,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也不符合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普遍的心理成熟度。“现在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还不充分,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大多对性侵没有清晰的理解,面对可能存在的性侵害,保护自己的能力还不足。”
他举出一组数据,成都工业学院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416名13到17岁未成年人中,有高达13.93%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是否遭受过性侵害表示“不知道”。
因此,他建议修改《刑法》,对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解释,性同意能力即一个人具备相应的认知水平,能够理解涉性行为对自己与他人的意义,从而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做出选择的能力。
他表示,法律设立自愿年龄线的原因在于,低于一定年龄的儿童通常不能正确认识性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没有基于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为性行为、与何者为性行为以及为何种性行为的能力,这种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欠缺必然导致其“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承诺无效,其他人基于该无效承诺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也就自然属于性侵犯甚或性犯罪了。
性同意年龄是否应当提高?这一话题一直存在争议。
张力认为,性同意年龄线是与未成年人性心理、生理成熟度相匹配的性人身自由可自主实现的年龄判断。这一判断应基于对有关数据的长期观测与科学分析,并参照国际比较经验而得出,既非靠个人情感与道德判断,也不是靠对某些案件的应激反应而得出。
他提醒,事实上,我们一时很难在情感、道德评价及典型案件应激反应之外,形成对我国性同意年龄规定“过低”的理性共识。
追问2:如何破解利用权势地位性侵?
——对于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朱列玉建议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岁
性同意年龄引起广泛关注的背后,是法律在14岁到18岁之间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模糊地带。
现行刑法规定,与不满14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无论同意与否,一律按强奸罪处罚。但对于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针对这一情况,2013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这一条款就是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熟人作案的现实,希望解决这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对预防发生在家庭环境中的案件,就更为重要。
在朱列玉看来,这一司法解释在实践认定中比较模糊,掌握起来存在一定困难。“怎么认定利用优势地位?什么情况算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如果通过将性同意年龄划分成三种情况,会清晰很多。”
朱列玉建议,对于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改为18周岁。
“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被害人群体处于14到18周岁之间,与犯罪人又有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时,犯罪人经常会以对方同意为由进行辩护。”朱列玉说。
追问3:如何避免误伤“两小无猜”?
——“性同意年龄过低不利于保护,过高则剥夺了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
校园恋情,是提高性同意年龄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
朱列玉建议,对于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
他告诉新京报记者,在撰写这份建议时他征求过不少中学教师的建议,他们普遍反映,高年级、低年级学生或者高中生、初中生谈恋爱,差距基本不会超过5岁。
朱列玉认为,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如果对性同意年龄一律严格限制,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其丧失合理的性自主权。
“如果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把和初中生谈恋爱的高中生抓了,认定其构成奸淫幼女罪,这就会适得其反,无法起到保护的效果。”朱列玉说。
2012年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曾审判一起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事实上,2006年最高法曾出台“两小无猜”条款,《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赵军认为,未成年人性行为不仅仅是发生关系,也包括一些性方面的探索,譬如接吻、性爱抚这样的涉性行为,谈爱、约会、处理彼此关系等“性别交往”行为。这些在性与性别实践方面的探索,符合十几岁孩子的社会化规律。把性自愿年龄划得过高,是一种性禁锢主义的治理思路,并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性同意年龄的设置是把双刃剑,设置过低不利于儿童保护,设置过高则意味着剥夺了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这不仅会对未成年人造成现实性的伤害,对他们成年后健全的人格养成也会造成相当负面的影响。”
赵军表示,绝对或过度保护会限制未成年人的社会实践,最终导致成年后的幼儿化。我们要做的是适度保护,在保护中培养他们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与能力。在美国、中国台湾,要求回调自愿年龄的研究与呼吁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
追问4:性同意年龄和刑责年龄有关吗?
——“性同意年龄和刑责年龄的确定,要相互协调,维护法律体系性”
与性同意年龄一样,讨论度极高的是刑责年龄的降低与否,两者是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焦点话题。
张力认为,一方面以未成年人性心理成熟不足为由,要求提高性同意年龄,另一方面又以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提前为由,要求将严重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由14岁降低,其间自相矛盾,难道性行为会比杀人强奸更复杂、更难以认识与判断?
“法律是一个体系,很多相关问题不能分开讨论。”赵军表示,尽管刑责年龄对应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性同意年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应的是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者的行为评价,但两者的基础都是未成年人对某种社会行为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以及他们的社会化程度。如果要对刑法中的年龄进行调整,一定要注意体系性,并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赵军解释,如果刑责年龄降低到13岁,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岁,那么一个13岁的男孩与15岁女孩谈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13岁男孩儿从行为性质上讲其实也是对女孩“性权利的侵害”,只是因为“两小无猜”条款例外免罚而已。这里面法律逻辑的混乱倒在其次,如此法律评价所形成的“性污名”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程。
“性同意年龄和刑责年龄的确定,既要结合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又要有坚实的心理学、社会学等经验科学的依据,彼此之间还要相互协调以维护法律的体系性。如果仅仅因为某些极端个案,就各取所需贸然调整,保护未成年人的修法很可能在更多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实质损害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利益。”赵军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曾撰文表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犯罪能力,一个是保护能力,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他表示,从现实来考量,最严重的恶性犯罪必须受到惩罚,不满14周岁的人已经具备这种道德意识,对他们进行惩罚是合理的。
14到18岁的未成年人并不一定拥有完全理性的能力去安排自己性的事宜,尤其是面对具有信任地位的特定人士,他们很容易被诱惑和剥削。当代社会性生理的成熟和性心理的成熟并不同步。这样一种生理与心理成熟的分离让发育良好的未成年人很容易成为他人性剥削的对象。
追问5: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同意”?
——专家称,判断是否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必要时可依法推定无效
性同意年龄,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同意”?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鸿巍告诉记者,至少应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研判未成年人做出相关决定是否体现真实性、自主性、自愿性,即其是否真正知晓决定可能带来的负面或不利影响;二是即便未成年人的决定有“自愿性”,仍须结合具体案例研判是否真正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必要时可依法推定无效。
赵军表示,未成年人“同意”的认定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分,尤其是对存在特殊关系的人,他们的胁迫可能就是不给你零花钱,不给你买东西,不让你上学等。这些对成年人可能无法产生影响的话语,对未成年人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胁迫。
赵军强调,已满14岁不足18岁的未成年人被具有特殊关系的人胁迫侵害的情形,应加强打击。但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实践中,的确存在这个年龄段的人自愿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将这种情况一律作为犯罪处理,刑法就可能偏离法益保护的价值目标,成为维护某种性道德观念的工具。
“最大的问题还是取证,这需要公安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案件特别重视,加强查证,不要放过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日常互动的某些细节。这些细节在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可能意义不大,但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就具有重要意义。”赵军说。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也在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朱列玉认为,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有系统性的维护体系,学校设置专门的部门,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对于校外培训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监管。此外,应当有一个敏感的反应系统,一旦接到未成年人投诉,相关部门能快速反应,及时介入调查。
“因为,未成年人求助后如果得不到反馈,下一次遇到被侵害的情况时,很可能就不敢求助,再次回到被侵害的场域中。”朱列玉说。
责任编辑:郑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