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个人隐私示众

日期:05-13
疫情信息公开新冠肺炎

原标题:评论: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个人隐私示众

4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发布通报称,胶州市民微信群里,出现了当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类似的情况在多地出现,引起人们对防疫期间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记者采访发现,出于防控需要被大量收集的个人信息,还留存在相关App和超市、药店等商家手中,存在泄露隐患(5月11日《新华每日电讯》)。

为防疫需要,各地各单位开发了很多健康管理类App,设了很多“码”,大家在注册扫码的过程中,相关的个人信息就被采集了。同时,一些商家也将大量消费者的姓名、住址、手机号、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记录在册。这种信息采集不同程度地埋下了信息泄露隐患,也已经出现了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引发了一定争议——防疫具有公益性,个人的隐私信息的确应该作出一定让渡,但让渡的边界在哪里,怎样在满足健康管理需要的基础上,最小范围采集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值得深思。

3月16日,天津市通报了3款疫情防控App以及4款小程序存在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3·15活动期间,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聚焦用户权益保护,开展App隐私合规及网络数据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各应用商店排查疑似7万余款违规App,发现并下架违规App共5998款,驳回违规App上架申请2807次。显然,疫情防控类App违规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并非个例。而那些超市、药店等商家记录消费者隐私信息的大本子就公然摆放到门口的桌子或柜台上,进出商家的消费者都可以看到其他人的信息,这些隐私信息已经处于半公开状态。

虽有疫情防控需要,但如此粗放地收集使用公民隐私信息,隐患很大,增加了泄露扩散公民隐私信息的风险,扰乱民众的安宁,甚至有可能使民众陷入消费、欺诈陷阱,进而侵犯民众的人身、财产等权益。

笔者认为,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隐私信息也要建立防泄露机制。

首先,民众应增强警惕意识,谨慎下载有关App,发现侵权嫌疑,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其次,工信、通信管理、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建立对防控类App运营情况的动态评估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给App做“CT扫描”,发现问题,依法对应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工信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分别针对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明示用户注销方式程序、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行为划出了红线,明确了责令限期整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移交司法部门等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可选的措施其实不少,防控类App侵犯隐私权触碰法律底线的,也得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还应根据侵权情节轻重,从法律中提炼出黄牌警告、红牌罚下制度,既震慑违法者,也向民众发出警示。

再次,结合征信机制建设,根据用户投诉、监管部门查处等情况,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防控类App的污点信息,让侵权者付出诚信代价,受到诚信惩戒。

此外,对没必要记录消费者信息的商家叫停登记,压缩记录范围,对保留登记的商家,规范其登记行为,要求商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信息登记账册,避免信息泄露。由有关部门对商家记录在册的消费者隐私信息进行定期处置,该统一保管的统一保管,该销毁的销毁,从源头上减少公民信息泄露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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