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代表:建议信赖关系中的未成年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岁
朱列玉
建议修改刑法,对于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改为18周岁
大洋网讯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从而让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其性侵行为做出同意的表示。因此,应当对此类情况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做适当调整。
2020年3月,“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成为舆论热点,最高检、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此案中,鲍某某提供了QQ聊天截屏等证据,以此证明两人是“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是出于刚满14周岁的女孩的“自愿”。
“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被害人群体处于14到18周岁之间,与犯罪人又有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时,犯罪人经常会以对方同意为由进行辩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在实践中是偏低的”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14周岁以下幼女的,无论幼女是被强迫还是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
“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在实践中是偏低的,在我国,未成年女性即使已年满14周岁,往往还没有足够成熟的对自身性行为的认识。”朱列玉在议案中提到一组数据,成都工业学院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416名13到17岁未成年人中,有高达13.93%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是否遭受过性侵害表示“不知道”。
朱列玉说,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从而让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其性侵行为做出同意的表示。因此,应当对此类情况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做适当调整。
“国外法律在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保护中,普遍选择了对信赖关系中的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设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朱列玉在议案中提到,《德国刑法典》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如果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必须等到该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英国《性犯罪法》规定,对于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是18周岁。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到“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仅规定了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的情况,对于双方存在特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时,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是否有效并没有加以明确。”朱列玉在议案中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改为18周岁。
“两小无猜”的性同意年龄保持14周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条款被称为‘两小无猜’条款。”朱列玉说,当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年纪相差过大且其中一方还未成年时,双方的心智成熟度与社会经验等各方面都相差悬殊,未成年人很容易处于绝对弱势,遭到利用和迫害。
但是,刑法也不应当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目的,而一刀切式地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一律提高至18周岁。因为,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如果一律严格对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加以限制,在保护了未成年女性免受性侵害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未成年女性丧失其合理的性自主权。因此,他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
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建议提至16周岁
性同意年龄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青少年免遭性虐待、防止早期性行为影响其权利和发展。一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等合作推出的报告显示,目前多数国家选择将其设为16周岁。
以亚洲国家为例,韩国和日本刑法皆规定13周岁是性同意年龄,但韩国以特别法的形式将该年龄设定提升至19周岁,日本地方自治团体也制定了青少年保护条例,禁止与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发生性行为。西方各国的性同意年龄普遍较高,其中法国为15周岁、英国为16周岁、俄罗斯为16周岁;美国各州的性同意年龄设定不同,范围是16至18周岁。
“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也不符合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普遍的心理成熟度。”朱列玉表示,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还不充分,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大多还没有对性侵形成明确的观念,面对可能存在的性侵害,保护自己的能力还不足。
目前,对于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应当是修改我国刑法中奸淫幼女罪的有关规定,提高性同意年龄,并且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因此,朱列玉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适用16周岁。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