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样本应指定机构集中保存,其余销毁
今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及时研判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交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存;对无需保存的,由有关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销毁。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通知就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严格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要求,根据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简称新冠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各地卫生健康委要严格要求各生物安全实验室按照以下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新冠病毒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分子克隆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其他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同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各地卫生健康委要积极主动对接承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主动服务,为提升辖区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指导各生物安全实验室规范新冠样本检测操作流程,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操作技术、个人防护、检测样本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核酸检测人员生物安全意识,保障检测人员和周围环境安全。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委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确保安全。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并提出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交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存;对无需保存的,由有关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销毁。在毒株分离和保藏方面,各地要指导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实验数据与毒株管理工作,在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申请保藏,完成相关实验活动后及时将新冠病毒毒株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国家卫健委提出,各地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相关人员数据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指导各相关机构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和样本的信息管理,防止患者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泄露;强化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监督检查,防止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