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建立责任追究协作机制 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到位

日期:05-08
纪检监察协作机制

原标题:营口:建立责任追究协作机制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到位

来源:营口市纪委监委

近日,营口市纪委监委联合多部门建立出台《营口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责任追究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渤海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规范协作程序,强化多部门联动,凝聚整治合力,确保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措施科学,执行有力。

根据《协作机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之间要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定期进行案件会商、线索转递、情况通报等工作,形成监督合力,紧盯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举报,关注媒体反映和网络舆情,对相关问题线索,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问题线索要做到及时移送。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就问题线索办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书面咨询时,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切实提高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问题线索处置效率。

《协作机制》规定,当出现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时,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等处理决定的同时,还应提出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处理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相关材料要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协作机制》要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认定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深入调查,并依纪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对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提前介入调查,确保案件调查处置及时、精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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