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滁州:建立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
“3月6日,我委向被处分人袁某某宣布了党纪处分决定,宣布前带领其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并对其进行了教育。袁某某表示认错知错、服从组织处理,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了‘服从组织处理’的意见”。这是滁州市纪委向市委专题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处分决定宣布情况中的一段表述。
今年以来,滁州市纪委建立了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这是该市为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要求的具体措拖。
明晰报告范围。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纪和政务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将报告重点范围明确为本级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报请市委、省委、省纪委批准后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做到“应报尽报”。对案件有重大影响,或者受处分人当场提出申诉(复审)等情况的案件,视情及时报告处分决定宣布情况。
严格报告程序。围绕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案件审议经过、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思想教育及受处分人的思想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形成书面报告,一季度一报告。对须呈报省委或省纪委批准的案件,待上级批准后一并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履行报告程序。
强化处分执行。善于运用宣布和执行两个环节,做实案件“后半篇文章”。首先选取对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违纪违法案件,由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带队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现场宣布处分决定,结合单位政治生态和部门行业特点,讲解剖析相关政策和纪律规定,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切实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效果。在处分决定送达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同时,明确告知年度考核、职务职级、工资变动等事宜,并要求按时反馈。滁州市还注重结合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和暖心回访等工作,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审查调查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落到实处。(滁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