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稳妥积极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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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检:稳妥积极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

正义网北京5月6日(见习记者郭璐璐)“红通人员”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曾备受社会关注。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没收申请后,2020年1月,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这是一起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加强追逃追赃的典型案件。

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做客“纵论‘四大检察’新格局畅叙‘十大业务’新愿景”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他在谈及上述案件时表示,检察机关依法参与反腐败国际治理,稳妥积极推进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依法适用,同时要明确缺席审判制度适用范围,保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稳妥适用。

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检察机关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进一步与监察机关等凝聚合力,积极推进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依法适用,对涉及‘红通’人员等重点案件加强指导办理,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王守安说。

2018年10月,缺席审判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何推动缺席审判制度落地?对此,王守安表示,检察机关深入研究检察环节办理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案件的程序规范、审查重点和证据要求,与国家监委等共同强化对拟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迫于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压力回国投案相关案件的指导办理,推动这一有效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实践运用。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组织相关地方检察机关认真筛选出一批有价值的案例,与有关部门共同积极推进稳妥适用,充分发挥这一法治化腐败治理新方式的效能与震慑力。”王守安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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