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王守安谈刑诉规则修改:完善监检衔接程序确定办案标尺
王守安谈刑诉规则修改。闫昭摄
正义网北京5月6日电(记者于潇见习记者郭璐璐)2019年12月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发布,其中细化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程序方面的衔接问题。“这次修改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为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确定了标尺和规程,有利于依法规范开展职务犯罪检察工作。”5月6日,在谈及《规则》修改对办案的影响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这样表示。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如何移送给检察机关,在移送过程中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即留置措施如何转换为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如何审查认定证据等一系列监检衔接问题,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机制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王守安解释说,虽然《监察法》和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留置措施与检察机关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有规定,但较为原则,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
《规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作为一节,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衔接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王守安表示,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适用,与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在适用条件和程序上有很多是共同的,上述专节主要是对具有特殊性的问题进行特别强调和规定,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刑事诉讼法》和《规则》关于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这便于实务部门具体操作”。
《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的强制措施衔接问题,未留置案件的强制措施衔接问题,对于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和告知辩护权的有关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一节之外,《规则》在其他章节对监检衔接相关问题也有明确,比如对于案件受理、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及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的复议等问题均进行了具体规定。
“可以说,这次修改回应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吸收了有关部门就职务犯罪办理达成的有关意见,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王守安总结说,新修改的《规则》为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确定了标尺和规程,有利于依法规范开展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增强与有关机关共同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